已取得互聯網醫院資質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出現新冠相關癥狀的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不得開具阿茲夫定等新冠藥物。
近日,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公告,決定從2023年2月10日起,全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停止互聯網首診。
公告提到,已取得互聯網醫院資質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出現新冠相關癥狀的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不得開具奈瑪特韋片/利托那韋片組合包裝、莫諾拉韋膠囊、阿茲夫定片、先諾特韋片/利托那韋片組合包裝、氫溴酸氘瑞米德韋片等新冠病毒感染治療藥物。
全文如下: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停止互聯網醫療首診的公告
按照省衛健委、省藥監局《關于加強互聯網醫療服務保障正常就醫秩序的通知》(晉衛醫發〔2022〕29號)精神,根據當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勢,決定從2023年2月10日起,全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停止互聯網首診。已取得互聯網醫院資質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出現新冠相關癥狀的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不得開具奈瑪特韋片/利托那韋片組合包裝、莫諾拉韋膠囊、阿茲夫定片、先諾特韋片/利托那韋片組合包裝、氫溴酸氘瑞米德韋片等新冠病毒感染治療藥物。
鼓勵醫療機構積極申報和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嚴格按照《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規范開展線上咨詢和常見病、慢性病在線復診,暢通醫院藥店處方流轉通道,認真做好處方用藥審核、電子處方流轉和處方外配等工作。
特此公告。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本文來源:新康界 作者:健康界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