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內容 8月6日晚間,千山藥機發布公告,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當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認定千山藥機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同時存在2017年未按規定對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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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晚間,千山藥機發布公告,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當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認定千山藥機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同時存在2017年未按規定對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履行臨時報告義務等相關情形。曾拋“賭博論”的千山藥機董事長劉祥華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千山退復牌第二日(8月6日)股價下跌9.91%報收3.09元,成交額僅12.45萬元。
實控人被禁入市場
決定書中細數了千山藥機2015年-2017年的造假違規手段。
證監會查明,千山藥機2015年通過違規確認銷售收入、虛構客戶銷售回款、虛減壞賬準備、虛增利潤等方式,導致2015年度利潤虛增逾7950萬元。
2016年通過虛減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虛增利潤、虛增銷售收入、虛增在建工程等方式進行虛假記載。
2017年,公司實際控制人劉祥華及其胞弟劉華山通過關聯方實際違法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余額10.12億元,公司未按規定對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履行臨時報告義務。
決定書中披露,劉祥華、劉華山主要通過3種方式占用千山藥機資金:
一是直接將千山藥機及其子公司的資金轉移至其實際控制的個人或單位賬戶;
二是將千山藥機通過民間借貸所融得的資金直接從出借方賬戶轉至其實際控制的個人或單位賬戶;
三是通過支付工程款、貨款等名義將千山藥機的資金轉至其實際控制的個人或單位賬戶。
證監會認為,劉祥華伙同其胞弟劉華山,操控公司資金往來,領導、決策和組織實施千山藥機信息披露違法事項,劉祥華、劉華山是千山藥機上述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且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劉樣華、劉華山凌駕于公司內部控制之上,領導、決策和組織實施千山藥機違規發生金額巨大的關聯方資金占用,涉案金額巨大,違法情節嚴重,也是千山藥機臨時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監會決定對劉祥華、劉華山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此外,證監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湖南千山制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劉祥華、劉華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周大連給予警告,并處以15萬元的罰款;
四、對姜純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的罰款;
五、對鐘波、劉燕、鄧鐵山、王國華、鄭國勝、彭勛德、黃盛秋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4萬元的罰款;
六、對付慧龍、金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的罰款。
進入退市整理期
千山藥機起家于制藥專用設備,于2011年登陸A股。2015年,千山藥機正式涉足慢病管理,后續對檢測基因芯片、可穿戴設備及APP產品等進行開發。隨著千山藥機不斷靠攏“基因檢測”、“智能可穿戴”、“大健康”等火熱概念,其市值曾經一度逼近300億元。劉祥華也曾喊出“打造千億市值大健康公司”的口號。
然而,2017年,千山藥機發生債務危機,金額巨大的民間借貸、關聯方資金占用、對外擔保以及不明原因的資金收支事項讓年報難產,本應2018年4月底前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直到2018年6月9日才披露,同時審計機構對其年報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此后,因2018年年報再次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019年5月10日深交所發布公告,千山藥機“于2019年5月13日起被暫停上市”。
目前,深交所已于7月14日發布《關于湖南千山制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告》。公告指出,千山藥機因2018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2017年度、2018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均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暫停上市。2020年6月30日,千山藥機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19年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期末凈資產均為負值,且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深交所相關規定以及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決定千山藥機股票終止上市。
8月5日,千山藥機變身“千山退”復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投資者可爭取民事賠償
劉祥華曾拋出“股票賭博論”,稱公司股票“退市的話就沒了,恢復上市肯定漲很多倍”。也的確有人企圖在千山藥機上“搏一把”,但如今面臨“血本無歸”的境地。
對于已因千山藥機暫停上市被“關”超過15個月的約5萬名股東來說,公司股票的復牌并不意味著其脫離“泥潭”:千山藥機在退市整理期首日(8月5日)僅成交了一手,8月6日也只成交了12.45萬元。
業內人士提醒,市場持續出清,投資者切忌“火中取栗”。
一方面,強制退、重組退、主動退等多元化退出渠道暢通背景下,退市公司家數不斷創歷史新高。監管部門對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公司監管趨嚴,應退盡退。
另一方面,投資者需要認識到,從嚴監管下,“造假股”、“垃圾股”“雞犬升天”的情況很難延續,炒作“造假股”、“垃圾股”將血本無歸。
不過,此前因公司虛假陳述權益受到侵害的投資者可爭取民事賠償。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規則7月31日基本出齊,自此,集體訴訟進入實操階段,根據“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投資者能夠更加便捷地參與到訴訟中,爭取民事賠償。
“提高資本市場違法成本,除了要加大刑事、行政責任的追究力度之外,還應加大民事責任追究。對于那些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者,不僅要讓其‘罰得傾家蕩產’,更要讓其‘賠得傾家蕩產’。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將顯著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者得不償失,望而生畏,從而有效遏制和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7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上強調。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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