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剛剛,廣東省醫保局發出通告,對廣東省藥品集團帶量采購實施方案進行意見征求...計劃將醫保目錄同通用名同劑型藥品,按采購金額從高到低依次排序,重點將用量大、采購金額占年度總采購金額前80%的藥品納入省級藥品帶量采購范圍,逐步把更多慢性病、常見病藥品納入帶量采購。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2025
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剛剛,廣東省醫保局發出通告,對廣東省藥品集團帶量采購實施方案進行意見征求...
計劃將醫保目錄同通用名同劑型藥品,按采購金額從高到低依次排序,重點將用量大、采購金額占年度總采購金額前80%的藥品納入省級藥品帶量采購范圍,逐步把更多慢性病、常見病藥品納入帶量采購。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2025年實現省級集團帶量采購覆蓋國內上市的臨床必須、質量可靠的各類藥品,做到應采盡采。
這個采購范圍之大,遠遠超出業界之前流傳的TOP200品種的范圍,這完全是按7號文招標采購的分類劃分方式來進行集采,但凡有一定銷量規模的藥品都將納入集采。按前80%方式的口徑,大品種、中等銷售規模的品種一個都跑不掉。
在質量層次方面,劃分兩個組別,原研+過評一個,未過評品種一個,其中未過評中分組不超過2個,這么來看,其實質量層次將劃分為3個。
此外,將遵循2號文的精神,盡量合并劑型/規格/包裝/采購量,甚至探索按適應癥或功能主治進行合并集采。既然出現“功能主治”了,不排除中成藥被納入。
廣東集采方案遲遲不出手,一出來就令人大吃一驚,不愧是改革開放的前沿。
當然,你可以就方案反饋您的意見。
附:關于推動藥品集團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精神,推動我省藥品集團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促進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群眾獲得優質實惠的醫藥服務,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國家藥品帶量采購工作,加快我省藥品集團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建立完善需求導向、招采合
一、量價掛鉤、公平透明、協同高效的采購機制,2025年實現省級集團帶量采購覆蓋國內上市的臨床必須、質量可靠的各類藥品,做到應采盡采,推動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減輕群眾用藥負擔,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推動公立醫療機構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病有所醫。
二、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省級藥品集團帶量采購
(一)實施范圍。省醫保部門統籌開展全省的藥品集團帶量采購工作,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加強對廣州、深圳市集團帶量采購工作的示范指導和統籌規劃。對基本醫保藥品目錄內同通用名同劑型(指醫保合并歸類劑型,下同)的藥品,按采購金額從高到低依次排序,重點將用量大、采購金額占年度總采購金額前80%的藥品納入省級藥品帶量采購范圍,逐步把更多慢性病、常見病藥品納入帶量采購。積極探索“孤兒藥”、短缺藥的采購方式,促進供應穩定。
參加省級藥品集團帶量采購的主體為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下同),以及自愿參加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符合要求的國內藥品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指定的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原則上均可參加。(省醫保局負責)
(二)采購需求。堅持需求導向,質量優先,采購主體根據上年度使用量、臨床使用特點和醫療技術發展等因素報送首年采購需求量。采購平臺依據采購主體的首年采購需求量形成采購清單,組織實施省級集團帶量采購工作,在采購文件中將各產品的采購需求量予以公開。采購主體依據中選結果再次對首年采購需求量進行確認,形成約定采購量并由醫保部門予以公布。公立醫療機構對藥品實際需求量超出約定采購量以外的部分,原則上繼續采購中選產品。(省醫保局負責)
(三)競爭規則。堅持市場主導,促進競爭,根據各類藥品的屬性、結合臨床使用特性和替代性分類競價。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簡稱過評藥品)、原研藥和參比制劑不再設置質量分組,直接以同通用名同劑型為競爭單元;對一致性評價尚未覆蓋的藥品品種(簡稱非過評藥品),按照質量和供應標準要求,同通用名同劑型藥品分組原則上不超過2個。按照合理差比價關系,將臨床功效類似的同通用名藥品同一給藥途徑的不同劑型、規格、包裝及其采購量合并,促進競爭。對競爭不充分的,探索對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藥品合并開展集團帶量采購。掛網藥品過評的同通用名同劑型的仿制藥數量超過3個的,未過評價的產品不再納入省級帶量采購和掛網采購,在供應有保障的前提下,公立醫院不再選用未過評價的產品。(省醫保局負責)
(四)中選規則。堅持招采合一,量價掛鉤,根據市場競爭格局、供應能力確定可中選企業數量,體現規模效應和有效競爭。參照市場價格確定采購藥品最高有效申報價等入圍條件。企業自愿參與、自主報價。實施按需采購、梯度報價、多輪競價、以量激勵,通過市場競爭產生中選企業、中選價格和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凸顯以量換價和雙向激勵,促進中選產品價格的合理回歸以及臨床主流產品使用的延續性和可及性。采購平臺按照公開、透明、公平、有效的原則制定采購文件并組織實施。中選產品價格應符合藥品差比價關系,同劑型的非過評藥品價格不高于過評藥品,不同劑型的非過評藥品價格不高于過評中選藥品。(省醫保局負責)
(五)協議管理。交易各方根據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有關管理規定,在采購合同協議中明確其執行的價格、約定采購量、采購周期、訂貨與運送交付、貨款結算、違約責任等權利和義務等事項,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各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落實中選結果,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中選產品出現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情況,取消中選資格。采購協議期滿后,綜合考慮質量可靠、供應穩定、信用優良、臨床需求等因素,可采取競價、議價、談判、詢價、續標等方式確定供應企業、價格、約定采購量和采購協議期。(省醫保局、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排第一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三、優化提升系統集成的配套措施
(六)質量保障。嚴格藥品質量入圍標準,中選企業承擔保證產品質量的主體責任。各地藥品監管部門要將中選藥品列入重點監管品種,加強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鏈條質量監管,對中選企業實施“一企一檔”管理,開展全覆蓋的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依法依規處置藥品質量問題。建立和強化部門協調和監管信息溝通機制,加快推進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體系建設,基本實現中選藥品全程可查詢、可追溯。醫療機構加強中選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發現疑似不良反應及時按程序報告。(省藥監局、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七)供應配送。中選企業做好市場風險預判和防范,建立應急儲備和停產報告制度,按照采購合同組織藥品生產,委托企業配送或自行配送藥品并承擔配送費用。中選企業在采購協議期內出現中選品種無法供應或取消中選資格等情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選企業應承擔相應責任和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否則將被視為失信違約行為。并由醫保部門從本次藥品帶量采購該品種其他中選企業中確定替補的供應企業。配送企業要建立完備的藥品流通追溯體系,按采購協議約定及時、保質保量配送到位。企業按采購協議供應情況納入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考核。鼓勵藥品采購平臺建立完善供應鏈管理機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省醫保局負責)
(八)貨款結算。醫療機構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醫保基金在總額預算基礎上,在采購落地執行之日前10日內按不低于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專項預付給醫療機構,之后按照醫療機構采購進度,從醫療機構申請撥付的醫療費用中逐步沖抵預付金。醫保部門通過設立藥品電子結算中心、結算監管賬戶等方式加快推進貨款線上結算和線上監管,不得針對采購主體選擇不同平臺設置保護性或歧視性條款。加強貨款結算逾期預警和定期通報,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及時審核并足額支付醫療機構結算費用。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貨款結算的督促指導。(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九)臨床使用。醫療機構應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并按采購協議完成約定采購量。醫療機構通過完善內部系統管理、醫生點評中選藥品等臨床規范引導使用中選藥品。醫療機構在醫生處方信息系統中設定優先推薦選用帶量采購品種的程序,臨床醫師按通用名開具處方,藥學人員加強處方審核和調配。將醫療機構采購使用省級集團帶量采購中選藥品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醫保基金監督管理范疇,并作為醫保總額指標制定的重要依據。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和藥事委員會審定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合理使用和供應保障。對不按規定采購、使用中選藥品以及不能完成采購量的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醫保部門將采取約談、警示、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方式加強管理。(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醫保支付。完善帶量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與帶量采購協同機制,及時制訂中選和非中選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對醫保目錄內的帶量采購藥品,以中選價格為基準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對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實行同一醫保支付標準。未過評的仿制藥,醫保支付標準不得高于同通用同劑型名下已過評的藥品。各地所有定點醫療機構執行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建立醫保支付標準與中選價格協同的動態調整機制,探索運用藥品支付標準,引導和激勵醫療機構主動使用低于支付標準的中選產品,結余部分醫療機構留用,發揮協同效應。(省醫保局負責)
四、組織保障
(十一)組織領導。省各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藥品帶量采購工作的系統集成和協同配合,按職能分工落實各項工作。各地要加強對本地區藥品帶量采購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中選藥品采購、使用、回款等工作,確保藥品集團帶量采購工作有序推進。(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運行機制。公立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在采購平臺上采購全部所需藥品。對尚未納入國家和省帶量采購范圍的藥品,醫療機構可在省各采購平臺上自主或委托開展采購,鼓勵以區域聯盟、醫聯體、醫共體、醫院聯合等方式聯盟開展集團帶量采購。省醫保局加強對省藥品交易中心和廣州、深圳選定的藥品采購平臺的規范化建設,統一基本操作規則、工作流程和藥品掛網撤網標準,統一醫保藥品分類和代碼,統一藥品采購信息標準,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的區域性聯盟藥品采購市場。加快藥品采購信息、藥品監管信息、居民健康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息的互聯互通。企業配送中選藥品應附帶統一的醫保編碼。建立健全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逐步實現利用大數據對采購平臺的績效進行評價,促進采購過程管理和績效管理的統一,促使采購平臺從價格導向向價值導向轉變、從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從單純交易向供應鏈服務延伸,成為增強醫藥服務可及性的重要支撐。(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負責)
(十三)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藥品帶量采購政策解讀和正面宣傳。充分發揮醫務人員在臨床用藥中的作用,做好解釋引導工作。完善重大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機制,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凝聚社會共識,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本文來源:醫藥人那些事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