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醫藥新聞 首頁 藥企 藥店 醫院 綜合資訊 創投匯 大公司 創業板 互聯網+ 專欄 注冊 登錄 醫生多點執業被解除勞動合同 起訴醫院索賠20萬丨醫法匯 Thu May 26 17:40:28 C
馬醫生多次以疾病“腰椎間盤突出”需全休為由向甲醫院請病假,并在甲醫院不知情的情況下,未遵醫囑,在該病休期間應聘進入乙醫院執業,其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書》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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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馬醫生在甲醫院工作20余年,擔任疼痛科主任職務,從事麻醉工作。10年前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約定馬醫生必須遵守醫院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如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醫院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情形,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等內容。
1年前,馬醫生因疾病“腰椎間盤突出”需全休為由多次申請病假,甲醫院均予以批準,并正常發放了病假期間的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10個月后甲醫院發現馬醫生在休病假期間,擅自變更主執業地點到乙醫院工作,在該院擔任疼痛科主任一職。甲醫院認為其行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醫院規章制度,性質惡劣,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馬醫生不服,申請勞動人事仲裁,要求甲醫院支付其經濟補償金20余萬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馬醫生不服裁決,繼續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馬醫生多次以疾病“腰椎間盤突出”需全休為由向甲醫院請病假,并在甲醫院不知情的情況下,未遵醫囑,在該病休期間應聘進入乙醫院執業,其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書》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時認定其在甲醫院不知情的前提下,將主執業機構進行變更登記為乙醫院,并在該院開展執業,違反了醫師多點執業的規定。并結合馬醫生主執業機構變更情況,對其所陳述的在乙醫院進行康復治療的意見不予采信,判決駁回馬醫生的訴訟請求。
法律簡析
醫院的用工關系比較復雜,依據有無人事編制,可區分為人事關系和勞動關系,除此之外,還有醫師退休返聘或者依照規定去其他醫院進行多點執業所建立的勞務關系。本案系典型的勞動合同糾紛。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糾紛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醫生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同樣要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全面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法律賦予勞動者有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權利,同時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人事管理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等權利,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本案中馬醫生在與甲醫院的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以身患疾病為由休假,又在甲醫院不知情的情況下,應聘進入乙醫院并重新辦理注冊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為乙醫院,其行為顯然是與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因此法院認定甲醫院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經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后,受聘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行為。自2009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穩步推動醫務人員的合理流動,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人才的縱向和橫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冊醫師多點執業”之后,醫師多點執業成為新醫改的任務之一。隨著《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施行,我國醫師多點執業開始全面推行,并且對執業地點不再限制,既可以在同一執業地點(本地)增加多個執業機構,也可以跨執業地點(異地)增加執業機構。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也確立了醫師“多點執業”制度,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并且明確要求醫師的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省份關于醫師申請多點執業的具體規定有所不同,有些地區并不要求醫師多點執行必須取得第一執業機構的同意,但是需要事先向第一執業機構履行知情報備手續。本案中,馬醫生即因未向甲醫院履行知情報備手續,被法院認定違反了醫師多點執業的規定。
勞動人事爭議也是醫療機構管理中比較頭疼的一個問題。近年來,醫療機構的勞動人事爭議呈上升的趨勢,特別是公立醫院尤為突出。對醫療機構來講,勞動(聘用)合同的約定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醫生而言,要加強誠信意識,在與醫院簽訂合同后,要自覺按約履行。醫師多點執業行為,能夠推進醫師合理流動,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一定程度上提高醫師的收入,符合國家大政方針的價值導向。但醫師多點執業程序應當符合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脫離法律法規的合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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