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藥店高管違法被查處。 4月21日,據晉城市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晉城市康樂藥店有限公司原副經理、出納牛某某被開除公職。 根據通報,日前,澤州縣監委對晉城市康樂藥店有限公司原副經理、出納牛某某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牛某某在擔任晉城市康樂
一藥店高管違法被查處。
4月21日,據晉城市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晉城市康樂藥店有限公司原副經理、出納牛某某被開除公職。

根據通報,日前,澤州縣監委對晉城市康樂藥店有限公司原副經理、出納牛某某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牛某某在擔任晉城市康樂藥店有限公司副經理、出納期間,賬外收支國有資金,不按規定保管財務憑證造成會計資料滅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牛某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有關規定,經澤州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由澤州縣監察委員會給予牛某某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牛某某簡歷:
牛某某,男,漢族,群眾,1963年11月出生,中專文化。
1986年6月至1997年3月,原晉城市郊區康樂藥店工作;
1997年3月至2002年11月,晉城市康樂藥店工作;
2002年11月至2016年3月,晉城市康樂藥店副經理,期間于2004年8月至2016年1月兼任出納;
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澤州縣獸醫院工作;
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澤州縣畜牧獸醫中心晉濟動物衛生檢疫站工作;
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澤州縣高都畜牧獸醫中心站工作;
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澤州縣畜牧獸醫中心水城動物衛生檢疫站工作。
除此之外,在零售藥店工作,這幾點也必須注意,即使不直接違法,但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按照新版《藥品管理法》,對嚴重違法的企業落實“處罰到人”,在對企業依法處罰的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予以處罰,包括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其所獲收入、罰款、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業等。具體如下:
1.銷售假藥、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銷售假藥、劣藥且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
3.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4.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藥品經營許可、,撤銷相關許可,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
(二)使用采取欺騙手段取得的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
(三)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藥品;
(四)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藥品;
(五)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
(六)編造生產、檢驗記錄;
(七)未經批準在藥品生產過程中進行重大變更。
銷售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藥品,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審評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生產藥品,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7.藥品經營企業在經營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8.藥品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五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9.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吊銷其執業證書。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