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發文,部分地區藥店暫時不用配備執業藥師。 少數民族自治區域藥店,暫時不用配備執業藥師 6月24日,甘肅省藥監局發布《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
多地發文,部分地區藥店暫時不用配備執業藥師。
少數民族自治區域藥店,暫時不用配備執業藥師
6月24日,甘肅省藥監局發布《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配備執業藥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過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試合格的業務人員。
在執業藥師配備方面,甘肅將實行差異化措施。通知表示,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的前提下,在甘肅省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全境,2020年脫貧縣鎮地區,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允許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其過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
通知還強調,上面提到的地區之外,此前已開辦的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可繼續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據了解,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包括衛生(藥)系列職稱(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等。
另外,甘肅各市州市場監管局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要及時上報,省藥監局將其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并堅決予以曝光,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過渡期內,為了發揮其他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彌補執業藥師不足的作用,以及推進執業藥師隊伍的發展,通知決定實施以下措施:
1.積極引導藥學技術人才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逐年提升本行政區域內執業藥師的配備使用比例。
2.進一步規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促進執業藥師持續更新專業知識,更好發揮作用。
3.加強與當地衛健、人社、醫保等部門的溝通聯系,探索建立多部門政策聯動機制,促進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和執業藥師隊伍健康發展。
連鎖藥店符合條件,執業藥師可遠程審方
梳理發現,除甘肅外,目前已有不少省份公布了“藥店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相應通知,同樣也明確了,在過渡期內,部分地區可以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6月21日,新疆自治區藥監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工作方案》,以解決區域執業藥師隊伍發展不平衡、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等問題。
上述文件表示,在過渡階段初期(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應當配備經過縣級以上藥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的業務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實現“七統一”(統一品牌標識管理、統一藥品質量管理、統一采購管理、統一配送管理、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網絡信息管理、統一服務質量管理)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開展“互聯網+”電子處方、連鎖總部執業藥師集中審方等服務。
針對連鎖企業總部執業藥師集中審方,要符合如下規定:
1.連鎖企業20家門店以下的,執業藥師至少配備3名,門店經營中藥飲片的,中藥類執業藥師占總執業藥師的比例不少于30%。
2.連鎖企業門店超過20家的,每增加1至15家門店,必須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
遠程審方,代替不了執業藥師
6月1日,山西藥監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該文件要求,市區主城區、縣(區)城區的藥品零售企業,要求盡快配備配齊執業藥師。對于鄉鎮及農村地區的現有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確有困難的,在設置的過度期內,可以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要注意的是,過渡期內,已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配備標準不得降低。在2025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均須配備執業藥師。
對于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鼓勵其開展遠程處方審核,解決門店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無法銷售處方藥的問題。但是,遠程審方不得替代執業藥師,藥品連鎖企業要根據規定配備相應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配備,分階段、分區域推進
5月28日,青海省藥監局發布《關于零售藥店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農村鄉鎮以下地區(不含縣區、鄉鎮政府及管委會所在鎮城區)現有零售藥店,配備執業藥師確有困難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此外,青海省還將分階段、分區域推進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的原則,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過渡政策。
尚未單獨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準開辦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按以下規定配備執業藥師:
1、位于西寧市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 2022年12月31日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2、位于海東市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 2023 年12月31日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3、 位于海 南、海西、海北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 , 2024年12月31日前 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4、 位于黃南 、玉樹 、 果洛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 , 2025年12月31日 前 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從業藥師,可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5月17日,遼寧省藥監局發布《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針對遼寧省執業藥師隊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對藥品零售企業實行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措施。
在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鄉鎮農村地區,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含零售連鎖經營門店)配備執業藥師確有困難的,允許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另外,具備條件的從業藥師資格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其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藥品零售企業,視為符合執業藥師配備要求。
除上述地區外,安徽、陜西、寧夏等地也出臺過相關規定。
多地發文,響應國家政策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全國多地已明文規定,部分地區藥店有困難的,暫時不用配備執業藥師,響應國家相關政策。
早在2020年11月,國家藥監局就發布了《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政策,并設置過渡期。
過渡期內,對于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地區,允許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