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針對零售藥店網上售藥的規定來了。 零售藥店,網上賣藥新規來了 近日,湖北省藥監局起草公布了《湖北省社會藥房互聯網藥學服務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明確,該規定適用于該省社會藥房互聯網藥學服務活
首個針對零售藥店網上售藥的規定來了。
零售藥店,網上賣藥新規來了
近日,湖北省藥監局起草公布了《湖北省社會藥房互聯網藥學服務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明確,該規定適用于該省社會藥房互聯網藥學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以保證患者用藥安全,促進合理用藥。
該規定所稱互聯網藥學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遠程處方審核、遠程問診及電子處方流轉、在線用藥咨詢和用藥教育、電子藥歷及藥物治療管理信息化等。
按照《規定》要求,社會藥房開展互聯網藥學服務實行報告制度。按照《湖北省社會藥房質量和服務管理指南(試行)》評估社會藥房藥學服務能力后進行信息公開。有關管理規定如下:
1、具備高級藥學服務能力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包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藥品零售活動)可以開展遠程審方藥學服務。
2、其他社會藥房可以由第三方電子處方流轉平臺提供電子處方,并提供相應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和藥學服務,但不得自行開展互聯網藥品零售活動。
3、社會藥房提供除遠程審方、使用電子處方流轉以外的互聯網藥學服務,不需向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網上售藥,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同時,在藥學人員配備方面,《規定》談到,社會藥房根據藥學服務能力等級按照《湖北省湖北省社會藥房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配備藥師及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鼓勵使用人工智能等輔助技術手段,為社會藥房提供互聯網藥學服務,但人工智能服務程序及內容必須經社會藥房執業藥師審核,并納入社會藥房檔案管理系統。
根據《湖北省湖北省社會藥房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目前還處于征求意見階段),社會藥房應依法、科學、合理配備執業藥師和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配備時應至少考慮以下因素:
1、所處地域;
2、藥學服務能力;
3、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經營類別。
社會藥房藥師配備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新開辦的、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一般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
2、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審方等藥學服務,連鎖總部應具備高級藥學服務能力,提供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可注冊在連鎖總部。
不具備高級藥學服務能力的社會藥房不得開展遠程審方等藥學服務活動,且執業藥師只能在連鎖門店注冊。
3、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配備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審方等藥學服務,在武漢市所有城區和其他市州縣級政府所在地城區(含城鄉結合部),連鎖門店可以配備中級及中級以上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未開展的,其連鎖門店應當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
在鄉鎮、農村等偏遠地區的藥品零售企業或連鎖門店,具備初級藥學服務能力的,可以配備中級藥學技術人員。
社會藥房設置有醫療門診或由遠程醫療服務提供藥學服務的,可以配備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配備中級及中級以下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范圍有中藥飲片的零售藥店,一般應當配備1名執業中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藥學技術人員。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配備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1.在縣城以下的鄉鎮、農村,經營范圍有中藥飲片的零售藥店,可以配備中藥師及中藥師以上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或具備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的人員。
2.如社會藥房設置有中醫門診,可以只配備中藥師及中藥師以上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或具備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的人員。
3.只經營定型包裝中藥飲片或藥食同源類飲片,可以不專門配備中藥執業藥師及其他中藥藥學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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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