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藥店遠程藥事要求改了,執業藥師遠程藥事只能作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的補充。 執業藥師遠程藥事要求改了 8月9日,陜西省藥監局公布了《陜西省藥品流通企業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工作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對外征求
最新消息:藥店遠程藥事要求改了,執業藥師遠程藥事只能作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的補充。
執業藥師遠程藥事要求改了
8月9日,陜西省藥監局公布了《陜西省藥品流通企業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工作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對外征求意見。

陜西省藥監局談到,該局在歷經兩年執業藥師遠程服務試點工作基礎上,對原《陜西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建設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意見稿》。原《意見》將在《指導意見》印發之日起同時廢止。

需要注意的是,和原《意見》相比,新的《指導意見》加強了對開展遠程藥學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管,對于企業開展遠程藥學服務的條件和要求有了很大變化。
原《意見》指出,陜西省轄區內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自愿設置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對于開展執業藥師遠程服務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所屬門店的執業藥師統一注冊在總部的,在營業時間內開展遠程審方,其門店視同已配置執業藥師并在崗履職。
而《指導意見》則要求,在藥品零售門店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前提下,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藥學服務,作為零售門店執業藥師不在崗時的補充,解決執業藥師數量與實際需要不匹配的問題。
遠程藥事作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的補充
有所區別的是,原《意見》企業可以通過執業藥師遠程藥事代替門店配置執業藥師在崗履職,而現《意見稿》則明確在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前提下,企業通過遠程藥事作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的補充。
根據陜西省《關于進一步落實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相關管理的通知》,零售藥店執業藥師配備,需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新增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其二,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國家藥監局允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的前提下,可制定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政策,并設置過渡期。過渡期內,對于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地區,允許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
其三,從業藥師過渡性政策僅限于已有的藥品經營企業,新開辦零售藥店(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不包括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下同)不分地域必須配備執業藥師。縣級(不含城區)所屬鄉鎮、村開辦的零售藥店,配備執業藥師確有困難的,可聘用經確認登記的從業藥師或藥師及以上職稱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已配備執業藥師的經營企業,不得使用從業藥師替換執業藥師。
綜合來看,按照新的《指導意見》,在執業藥師非工作時間,藥品零售門店可采用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遠程審方方式,作為開展處方審核和藥學服務的補充。而不能通過執業藥師遠程藥事替代門店配備執業藥師。
《指導意見》還談到,參加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遠程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在其營業時間內對所屬門店開展在線審方和合理用藥指導,其連鎖門店須按規定配備相關執業藥師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不在崗時可使用第三方機構自建的平臺作為補充,開展在線審方和合理用藥指導,其服務門店視同執業藥師在崗。
每增加15家門店只用一名執業藥師
此外,原《意見》指出,開展遠程執業藥師服務中心的門店數不少于30家,100家以下連鎖門店遠程服務執業藥師按門店數30%配備,超過100家門店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每增加10個門店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其中執業中藥藥師配備數量不少于執業藥師總數的20%。遠程服務執業藥師專職從事遠程門店處方審核及指導用藥服務。
而新的《指導意見》則要求,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應當配備與其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匹配數量的遠程審方執業藥師隊伍,原則上遠程服務30家(含)以內門店的,應至少配備3名執業藥師;超過30家門店的,每增加15家門店(不足15家的按15家計算),應增配1名執業藥師。門店經營中藥飲片的,中藥類執業藥師配備須保持一定比例。遠程服務執業藥師應專職從事遠程零售門店處方審核及指導用藥服務。
對于第三方機構通過自建獨立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平臺為藥品連鎖企業或零售藥店提供遠程藥學服務,應當配備與其服務能力相適應的執業藥師隊伍(含西藥、中藥執業藥師),原則上不少于10名,且須保證每15家門店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其中中藥類執業藥師配備須保持一定比例。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