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處方藥銷售新規公布,執業藥師將越來越受重視。 藥店銷售處方藥,新規公布 為加快推進湖北省社會藥房監督管理制度體系建立,該省藥監局近期起草了湖北省社會藥房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湖北省社會藥房處方審核管理規范》《湖北省社會藥房藥歷管理規范》
藥店處方藥銷售新規公布,執業藥師將越來越受重視。
藥店銷售處方藥,新規公布
為加快推進湖北省社會藥房監督管理制度體系建立,該省藥監局近期起草了湖北省社會藥房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湖北省社會藥房處方審核管理規范》《湖北省社會藥房藥歷管理規范》《湖北省社會藥房中藥煎藥服務質量管理規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在三個配套文件中,《湖北省社會藥房處方審核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再次對零售藥店處方藥的銷售管理進行了規范。
《規范》所稱處方審核是指執業藥師及相關藥學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技術規范等,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和適宜性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服務。
社會藥房審核的處方是指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包括紙質處方、電子處方、慢病患者長期處方以及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以下簡稱“處方”)。
藥師經過藥物治療管理培訓,方可審方
《規范》要求,在社會藥房注冊的執業藥師或取得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以下統稱為藥師),并經過藥物治療管理培訓,方可具備處方審核資格。
《規范》強調,藥師是社會藥房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為社會藥房提供藥學服務的其他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醫院執業藥師等,可以提供處方審核、處方點評等藥學技術咨詢服務,但社會藥房不得授權其在審核的處方上簽字。
同時,社會藥房零售處方藥必須憑處方調劑。所有處方應當經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調配、復核和零售服務。未經審核的處方不得調配。
醫師開具的處方,藥師可拒絕調配
此外,《規范》還指出,對不合理用藥、錯誤用藥及超劑量用藥處方,經藥師審核后,社會藥房應當拒絕調配,并告知患者協助聯系處方醫師或相關醫療機構,建議處方醫師修改或者重新開具處方。如處方醫師不同意修改時,藥師應當拒絕調配并向患者解釋原因和理由。
至于審核依據,《規范》明確,藥師處方審核常用臨床用藥依據包括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國家處方集、技術規范、藥品標準和藥品說明書等。鼓勵社會藥房藥師參考衛生健康部門發布的臨床診療規范和相關技術指南。
此外,《規范》還談到,社會藥房應當建立處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處方審核工具,鼓勵社會藥房建立處方審核信息系統。
1、處方審核質量管理以藥師自我監測評價為主,以質量管理部門或組織的第三方處方點評干預評價為輔。
2、社會藥房質量管理部門應當不定期對藥師處方審核質量開展監測與評價,對審核的處方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3、應當對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師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培訓應當包括藥物治療管理等專業知識。
按照《規范》,具體審核流程及審核內容要求如下:
審核流程
藥師應當對處方前記、正文、后記各項內容進行逐一審核。
(一)藥師接收待審核處方,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審核。
(二)若經審核判定為合理處方,藥師在紙質處方上手寫簽名(或加蓋專用印章),如系電子處方應當進行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簽名后方可進入調配環節。
(三)若經審核判定為不合理處方,由藥師告知患者,并按本規范第五條處理。
(四)藥師應當在不合理處方上注明藥師審核意見,并留存處方復印件在藥歷檔案中備查。
審核內容
一、處方合法性審核內容至少包括:
(一)處方是否來源于合法的醫療機構或互聯網醫院;
(二)處方開具人是否根據《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并執業注冊。鼓勵社會藥房使用執業醫師電子簽名識別。
社會藥房藥師可登錄國家衛健委網站,查詢處方醫師的資質并建立相關檔案資料;應當審核處方醫師是否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在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
二、處方規范性審核內容至少包括:
(一)處方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格式,處方是否有處方醫師簽名或加蓋的專用簽章,電子處方是否有處方醫師的電子簽名。
(二)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是否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文字是否正確、清晰、完整。
(三)是否有社會藥房禁止零售的藥品,如有應當向患者解釋說明。
(四)條目是否規范。
1.年齡應當為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應當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2.中藥飲片要單獨開具處方;中藥飲片、中成藥的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
3.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5.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準確清楚,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藥品處方量及處方效期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抗菌藥物、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的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三、處方適宜性審核內容至少包括:
(一)西藥及中成藥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處方用藥與門診病歷或詢問的診斷是否相符;
2.過敏性藥物及過敏史詢問;
3.處方劑量、用法是否正確,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適宜;
5.是否有重復給藥和相互作用情況,包括西藥、中成藥、中成藥與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之間是否存在重復給藥和有臨床意義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藥禁忌。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患者用藥是否有食物過敏史及禁忌證、診斷禁忌證、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
8.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二)中藥飲片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中藥飲片處方用藥與中醫診斷(門診病歷或詢問的病名和證型)是否相符;
2.飲片的名稱、炮制品選用是否正確,煎法、用法、腳注等是否完整、準確;
3.毒性、貴細飲片是否按規定開方;
4.特殊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
5.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