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出臺后,媒體解讀撲面而來,業內人士熱切期盼,似乎法律一出,百事即解,其實不然,有些好的規定也許需要較長時間持續用力去落實。 作者|徐毓才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點擊上方頭像關注“看醫界”,每天都有料!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
《醫師法》出臺后,媒體解讀撲面而來,業內人士熱切期盼,似乎法律一出,百事即解,其實不然,有些好的規定也許需要較長時間持續用力去落實。
作者|徐毓才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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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同日,94號主席令發布,并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醫師法》出臺后,媒體解讀撲面而來,業內人士熱切期盼,似乎法律一出,百事即解,其實不然,有些好的規定也許需要較長時間持續用力去落實。筆者在此梳理出醫師法最暖心且最需要持久用力落實的十大規定。
1.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在當下這種醫患之間缺乏互信的大背景下,醫師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常常得不到較好保障,因此,《醫師法》提出“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得到了廣大醫務人員的高度認同,然而這個暖心的規定似乎落實起來需要用更長久更大的氣力。
作為醫務人員也應該認識到,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是任何人都應該有的,不單是醫師。因此,這里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應該是相互的。
中國唐朝孫思邈所著之《大醫精誠》一文就指出:夫經方之難精,由來尚矣。凡大醫治病,必當安神定志,無欲無求,先發大慈惻隱之心,誓愿普救含靈之苦。這兩句話實際上正應了文章標題“大醫精誠”,也就是說一個好醫生(大醫)第一是“精”,要有精湛的醫術,醫道是“至精至微之事”,習醫之人必須“博極醫源,精勤不倦”。第二是“誠”,要有高尚的品德修養,以“見彼苦惱,若己有之”感同身受的心,策發“大慈惻隱之心”,進而發愿立誓“普救含靈之苦”,且不得“自逞俊快,邀射名譽”、“恃己所長,經略財物”。
值得注意的是,《醫師法》第三條在明確“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之前,也對醫師的職業精神做出了明確,即:醫師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規范,提高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顯然這與古代要求有異曲同工之妙。
同樣在《醫師法》第五條確定“每年8月19日為中國醫師節”的同時也指出:對在醫療衛生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愛護醫師,弘揚先進事跡,加強業務培訓,支持開拓創新,幫助解決困難,推動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實際上這既對醫師節如何紀念給出了答案,也對政府相關部門如何帶好頭做出了要求。
2.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定期開展健康檢查
《醫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定期開展健康檢查。從目前情況看,這一條雖內容不多,但落實難度卻不小,主要是因為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普遍存在緊缺不夠用的情況,特別是現在事多人少,落實帶薪休假本來就非常難。但《醫師法》說的是“應當”,而應當就是必須,不落實要承擔法律責任。
3.維護醫師合法權益,行業協會值得期待
按照協會章程,中國醫師協會的宗旨就是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六大職能,致力于加強醫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職業道德,提高醫師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因此,“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護醫師的處方、診斷和治療權利,保障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本就是醫師協會的主要業務之一。
這次《醫師法》規定,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等有關行業組織、專業學術團體。醫師協會等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醫師執業規范,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第七條)
期待行業協會在維護醫師合法權益方面能夠發揮更大作用。
4.醫師執業要遵循臨床診療指南
《醫師法》第二十三條對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履行的義務做了規定,包括:
(一)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救治患者,執行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
(二)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醫學倫理規范等;
(三)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醫學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五)宣傳推廣與崗位相適應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及公眾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而從實際情況看,這里有很多方面醫師都做的不夠到位,特別是在“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范”方面,需要堅持不懈努力。據了解,不少醫生實際上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在看病、治療或操作,對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中華醫學會組織編寫的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并不知曉,何談遵循、遵守?
5.合理用藥亟待加強
2021年3月3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通報了2019年度全國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國家監測分析有關情況。《通報》指出,在臨床用藥合理性方面,8個省份平均抗菌藥物使用強度(DDDs)仍高于40,基本藥物采購品種數占比同比略有上升,但與國家對三級公立醫院基本藥物配備品種數量占比60%的目標存在差距。三級醫院如此,二級醫院可想而知。
這次《醫師法》規定,醫師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嚴格規范醫師用藥行為。(第二十九條)盡管法律做出了規定,但可以想見,要真的做到位依然很遙遠。
6.醫師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不必要的檢查、治療是醫療服務中一個備受詬病的問題,也是一個似乎人人都有發言權,但卻是一個非常復雜而專業的問題,已經引起了中央深改委的關注。法律曾不止一次的關注過,政策也一直在努力。
從《侵權責任法》到《民法典》都對此做出了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務院同意,國家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0〕29號)。
為貫徹落實指導意見,2021年4月14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等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175號)決定開展為期1年的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
專項治理行動的重點有五項,一是治理違法違規開展醫療檢查行為,二是治理無依據檢查、重復檢查等不合理檢查行為,三是治理違反知情同意原則實施檢查行為,四是治理可能誘導過度檢查的指標和績效分配方式,五是治理違反規劃配置大型醫用設備行為。
對于無依據檢查、重復檢查等不合理檢查行為判定,《通知》要求“組織專家對檢查必要性、規范性進行論證”,對于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有關診療技術規范等開展的無依據檢查、非必要重復檢查等行為進行查處,責令整改,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由此可見,判定不必要的檢查、治療是個專業技術問題。
這次《醫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顯然是再一次向這種行為說“不”。但說實話,要發生根本性改變確實不容易。
7.建立健全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事、薪酬制度
2016年8月19日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召開,會議認為,醫療行業培養周期長、職業風險高、技術難度大、責任擔當重,應該得到合理的薪酬。廣大醫務人員是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主力軍,要從提升薪酬待遇、發展空間、執業環境、社會地位等方面入手,調動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這方面改革的步子可以再大一點,允許醫療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同時實現同崗同薪同待遇。
而早在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指出,要加快公立醫院改革,落實政府責任,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適應行業特點的人才培養、人事薪酬制度。
因此,這一次《醫師法》提出,國家建立健全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第四十四條)也是很自然的。但要真的落實到位,恐怕仍然需要時日。
8.強基層: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
《醫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統籌城鄉資源,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通過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等方式,將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納入縣域醫療衛生人員管理。
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晉升副高級技術職稱后,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正高級技術職稱。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依法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從這一條可以看出,所謂的“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主要是基層的人(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可以上來,而上面的人(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可以下去。實際上在《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也有類似規定。
9.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多點執業并提供便利
新醫改以來,醫師多點執業一直是一個熱詞。在政策制定者看來,之所以基層不強,老百姓看病難,最根本的原因是優質醫療資源,也就是好醫生沒有流動起來,而要解決流動性問題就是醫師多點執業,一旦醫師多點執業搞起來了,既可以解決群眾看病難問題,也可以增加醫師的合法收入,然而具體推動時卻是難上加難。
問題的關鍵是第一執業機構不愿意。為解決這一難題,《醫師法》專門將醫師多點執業幾年探索的政策以“法”的形式固化下來,形成第十五條。該條規定,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醫師的監督管理,規范其執業行為,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然而,這樣便可以了嗎?
10.西醫醫師可以開中藥
一直以來,在臨床醫療和衛生監督執法過程中,中醫與西醫的診療范圍都是醫療機構與衛生執法部門比較糾結的問題,到底臨床類別的醫師能不能使用中醫藥,而中醫類別的醫師又能不能安排在西醫臨床科室工作。
特別是2019年6月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和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聯合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明確要求“對于中藥,……其他類別的醫師,經過不少于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
由于各地禁止臨床類別執業醫師開處中藥處方力度明顯加大,中醫和西醫診療范圍也成為業內議論的焦點,這次《醫師法》對于這一爭議做出了明確回應。
《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對醫師從事特定范圍執業活動的資質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第一句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執業,這里的“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應該主要是指醫療機構的內外婦兒等科室。
第二句“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范圍”,應該是給臨床類別醫師規定的,其中“可以增加執業范圍”應該包括中醫科、全科醫學等。
第三句“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主要是區別于通過“師承方式”和“確有專長”考核獲取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而根據規定,不論是對中醫醫師,還是對西醫醫師,二者強調的核心都是要“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如果這樣,西醫也可以用中醫藥,包括開處飲片處方,中醫也可以在綜合醫院臨床科室工作。
實際上在醫師培養方面,《醫師法》第三十七條也明確提出:“國家采取措施,完善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的教育制度,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這也給未來中國特色醫療人才培養樹立了一個新的模式,就是中醫西醫相互學習,做醫生應當中西醫融合。(本文為《看醫界》發布,轉載須經授權,并在文章開頭注明作者和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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