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藥企IPO夢終結,2021年“license-in”不香了? 來源:藥智網/弎 時至今日,越來越多創新藥企成功登陸科創板,獲得重大發展機遇的同時,科創板上市被否的企業數量卻也在與日俱增。 統計2021年初至今科創板未成的醫藥企業,共有8家藥企的上市夢被無情終結,
8家藥企IPO夢終結,2021年“license-in”不香了?
來源:藥智網/弎

時至今日,越來越多創新藥企成功登陸科創板,獲得重大發展機遇的同時,科創板上市被否的企業數量卻也在與日俱增。
統計2021年初至今科創板未成的醫藥企業,共有8家藥企的上市夢被無情終結,雖被拒的原因各有不同,但其中也有著不少驚人的相似之處:“(License-in)模式不被認可,技術能力受質疑”。

前段時間,海和藥物科創板IPO被否更是再次將“License-in”推向了風口浪尖,關于“License-in”的多種問題被重新提上了臺面。
1.關于License-in模式,市場態度變了嗎?
2.License-in初創企業還是意義上的創新藥企嗎?
3.License-in模式是否已淪為資本市場圈錢工具?
上交所對license-in的態度已發生了變化
以海和藥物為例,其研發和商業模式正是被一眾新興生物藥企所追捧的“自主研發+合作研發+授權引進”相結合。海和藥物主攻抗腫瘤創新藥物,成立10年來,共計有19個項目,其中18個為合作研發或授權引進(License-in)。
在之前幾輪問詢過程中,被不斷問及企業的自主研發能力如何,被懷疑對第三方技術存在重大依賴。最終也因這個原因與IPO失之交臂。而在令人惋惜的同時,也有人表示,如果海和藥物的上市進程能提前一年以上,或許還是有希望成功登陸科創板的。
這是因為,在今年之前科創板對License-in模式其實還并沒有過多的排斥,2020年1月成功登陸的科創板的首家尚未實現盈利的藥企澤璟制藥就是License-in模式的典型代表,雖說兩者情況并非完全一致,上市之初的澤璟制藥同樣擁有不少自研管線,但無論如何其多數產品的研發模式也出現了“License-in”的影子。
而在一年之后,2021年1月,天士力無奈撤回申報材料,終止科創板上市,其問詢內容中就重點強調了是否存在多項在研產品中存在技術引進的情形,需要說明“產品管線及技術是否主要來自于外購,是否對技術引進以及非自主研發豐富產品管線的模式存在依賴,是否具備完備的技術研發體系和自主研發能力”。
可以說,科創板對“科創”屬性的要求隨著上市企業的增多也在逐漸收緊,今年4月更是修改了《科創板屬性評價指引》,進一步強調了其定位,預計隨著時間進展,該項目要求還將繼續收緊,科創屬性的核查把關也將更充分及多維度,登陸科創板難度與日俱增。
主打License-in模式的初創企業意義上仍是創新藥企,資本市場則不然
關于“License-in模式”是否屬于創新藥企,從促進中國創新藥研發以及公眾獲益的角度來看,觀點或許與科創板的要求有所不一樣,畢竟“License-in模式”無論是企業運營模式,還是最終的臨床價值都是無可厚非的。
況且,創新藥不同于單純制造業產品,其背后冗長的產業鏈條注定其中多個環節都具備創新空間,一味強調“源頭創新”有失偏駁,殊不知藥品后續的深度開發相較前端價值毫不遜色。同時,目前一“買買買”的License-in模式在市面上并非主流,多數企業挑選產品目光大多集中在臨床前研究剛完成的階段,獲得授權后,申報IND,并推進上市。
對license-in本身的三維授權中,最看重仍是開發屬性,在保證商業化的同時,同樣注重繼續開發適應癥和聯合用藥方案的探索,參考opdivo在2021年仍在獲批開展適應癥擴展研究。
所以說,深究“License-in模式”是否符合創新藥企范疇沒有意義,關鍵是看同樣的模式下各自對創新藥的理解與目的性,僅僅以IPO為目的的“License-in企業”很難取得市場認可!
資本市場利用“License-in”,以IPO為目的實不可取
自從有了因“License-in模式”不受科創板待見而IPO被否的例子存在,不少人認為如今的“License-in”存在被資本市場帶偏的趨勢,已淪為圈錢工具。
自License-in發展至今,在其影響范圍持續擴大的同時,越來越多聞到“血腥味”的投資機構亦開始主動“組局”,拉來履歷的大佬,買來出生高貴創新藥權益,以諸多手段打造豪華團隊+項目的明星組合;繼續融資,估值盡可能拉高,然后繼續拿項目,擴團隊,周而復始。最后把一眾機構栓成一根繩上的螞蚱,當進度趕不上估值速度、融資金額后勁不足后,毅然選擇奔赴各大股交所變現。
這樣的License-in,無論初衷如何如何好,企業的根本目的已變,最終也只是淪為了資本市場掙錢的工具,一旦資本抽身后卻只剩下一地爛攤子無可收拾!
license-in價值更需要創新性、原創性與后續開發性
關于Licensein模式的價值,是否采用該模式主要還是取決于企業的發展階段。不同階段的企業對Licensein的適用程度不同。比如目前形勢下,行業監管者及資本方并不在乎公司是不是以Licensein模式為主,他們更在意產品本身是否處于同質化競爭中。”
但無論如何,原創為主,Licensein為輔的基本線路基本不變,Licensein模式則有幾點內容需要特別注意:
鼓勵引入境外活躍項目的境內權益,慎重對待非活躍資產的引入;
任何Licensein都應以未滿足臨床需求適應癥的優質項目為目的,慎重對待已有擁擠賽道的資產引入;
對于有意登陸資本市場的License-in模式企業,盡量避開整體運營薄弱階段,拉長自主研發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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