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規定,藥店部分違法違規情形,可免于行政處罰。 藥店4項違規情形,免于行政處罰 10月4日,河南省藥監局發布《河南省藥品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文件”),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根據文件信息,對于省內零售藥店,共有4項違規情形
多地規定,藥店部分違法違規情形,可免于行政處罰。
藥店4項違規情形,免于行政處罰
10月4日,河南省藥監局發布《河南省藥品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文件”),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根據文件信息,對于省內零售藥店,共有4項違規情形可免于行政處罰。
文件要求,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的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可免掉:
1.無主觀故意,未及時登記購銷記錄,個別項目記錄不全,且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若按新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的,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針對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下列情況可免于行政處罰:
1.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按照新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多地規定,藥店部分違規可免行政處罰
梳理發現,“藥店部分違法違規情況,可免行政處罰”規定并非河南一地之音。
10月27日,海南發布《海南省藥品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事項清單(征求意見稿)》,該文件提到,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沒有及時登記購銷記錄,但索證索票齊全、不影響追溯的。
另外,藥品經營企業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處罰,不予信息公示。
9月29日,上海發布《關于促進上海市藥品零售行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并明確規定,藥店發生下列違法違規情況,(可)不予行政處罰:
1.采購銷售渠道合法、檢驗結果合格,不存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明確的主要缺陷和嚴重缺陷,且不影響整體藥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情況下,發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初次違法并及時改正,且危害后果輕微的情形,可不予行政處罰。
3.銷售假藥、劣藥但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所銷售的是假藥、劣藥,且未明顯違反《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沒收其銷售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可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這也就是說,如果藥店無意銷售假劣藥,只要有充分證據支持,就可免于巨額行政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上訴規定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與“不予行政處罰”有所區別,“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只是說明免掉處罰的可能性,處罰與否得由行政機關裁量。
另外,今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行政處罰法》也提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證明無意銷售劣藥,藥店至少免掉10萬罰款
日前,多地監管部門公布不少關于“藥店部分違法行為免于處罰”的案例,其中“藥店違法銷售假劣藥免于行政罰款”類型引人關注。
今年8月,黑龍江藥監局曝光一起“藥店銷售劣質北柴胡”案例。在案例中,監管部門查證得知,生產北柴胡的中藥飲片廠家為合法購藥渠道,藥店為合法藥品經營企業,根據藥店相關采購記錄、驗收記錄、商品銷售單等信息,監管部門確認藥店從廠家購入、銷售劣質“北柴胡”為事實。可以看出,該藥店銷售劣質北柴胡實屬無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基于以上事實和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責令該藥店停止購入、銷售劣藥“北柴胡”,并沒收違法所得,且免掉行政處罰。
換個方式講,如果對該藥店實施行政處罰,按照新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店銷售劣藥的,罰款最低10萬;銷售假藥的,罰款150萬起步。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