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處方藥和中藥飲片都需配備執業藥師,四年內完成差異化配備過渡...... 本月底執行配備新規 近日,浙江省發布《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于12月28日起施行。 與去年發布的《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
經營處方藥和中藥飲片都需配備執業藥師,四年內完成差異化配備過渡......
本月底執行配備新規
近日,浙江省發布《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于12月28日起施行。

與去年發布的《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相比(文末附完整對比表格),該《意見》在遠程審方、差異化配備等方面作出了更細致的要求。
關于執業藥師常規配備,《意見》與國家藥監局發布的通知一致——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過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或認定符合相關資格要求的業務人員,相關資格具體要求由各市自行設定。
不同的是,浙江在《意見》中強調,經營中藥飲片的藥品零售企業也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并且在按要求規范配備執業藥師的同時,藥店還應配備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文末附完整對比表格)
四年內完成差異化配備過渡
按國家相關規定,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除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外)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新增藥品零售連鎖門店(除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連鎖門店外)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偏遠山區、懸水島嶼等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地區,可制定過渡期方案,設置過渡期,在不降低現有人員配備標準基礎上,允許其在過渡期內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過渡期不得超過2025年12月31日,過渡期結束后,企業必須規范配備執業藥師,同時,各地要將設置過渡期的方案及時上報省局。
《意見》還提出各地要利用《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變更等時間節點,督促藥品零售企業落實執業藥師配備要求。
遠程審方不能代替藥師在崗
在國家藥監局發布的文件基礎上,《意見》對遠程審方作出了補充。
《意見》指出,連鎖藥店可以利用數字化技術開展執業藥師遠程審方,作為其所屬門店處方審核、開展藥事服務的補充,可緩解門店執業藥師因臨時不在崗而無法銷售處方藥等問題。
允許遠程審方不等于有“掛證”的空子可以鉆。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執業藥師遠程審方時,要嚴格按照《浙江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執業藥師遠程審方指導意見》(浙食藥監規〔2014〕6號)的規定執行,同時其所屬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中藥飲片的現有連鎖門店,還應當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復核與指導合理用藥。
針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的藥店,國家藥監局指出應當依法查處,并采取暫停處方藥銷售等行政處理措施。
另外,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要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并堅決予以曝光;還要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文件對比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