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納入國采的品種將被省級帶量采購所覆蓋,已經是政策所趨,繼多個省份啟動省級帶量采購后,目前上海市也已發文鼓勵探索國采外品種的集中議價采購。 今日,上海市醫保局和上海市衛健委聯合發布《關于構建多方聯動的藥品集中采購格局鼓勵和推進本市藥品集中議
未納入國采的品種將被省級帶量采購所覆蓋,已經是政策所趨,繼多個省份啟動省級帶量采購后,目前上海市也已發文鼓勵探索國采外品種的集中議價采購。
今日,上海市醫保局和上海市衛健委聯合發布《關于構建多方聯動的藥品集中采購格局鼓勵和推進本市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工作的試行意見》,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將未納入國家和上海市帶量采購的藥品,特別是價格異常藥品(如價格明顯高于同品種其它廠牌或價格明顯上漲的),以及自費藥等納入集中議價采購范圍。
《意見》顯示,上海市開始構建多方聯動的藥品集中采購格局,鼓勵本市公立醫療機構以醫療聯合體、單體,或自愿組成采購聯盟等形式,探索開展藥品集中議價采購。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工作納入全市醫藥招采制度整體框架,作為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充分發揮批量采購優勢,作為國家和本市藥品帶量采購的有效補充,提升其它掛網采購藥品的議價規模效應,共同推動形成以市場為主導,多方聯動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實現全面降低藥品價格、減輕患者負擔、節約醫療費用成本的作用。
《意見》還透露,將在評估總結藥品集中議價采購成效的基礎上,適時探索醫療器械集中議價采購,放大集中議價采購效應。
以下是原文:
關于構建多方聯動的藥品集中采購格局鼓勵和推進本市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工作的試行意見
滬醫保價采〔2020〕77號
發布日期:2020-08-07
各公立醫療機構:
為有序推進本市藥品招采機制改革,優化藥品分類采購體系,加快建立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切實減輕患者藥費負擔,依據國家和本市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醫藥衛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要求,現就構建多方聯動的藥品集中采購格局、鼓勵和推進本市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工作制定本試行意見。
一、構建多方聯動的藥品集中采購格局
鼓勵本市公立醫療機構以醫療聯合體、單體,或自愿組成采購聯盟等形式,探索開展藥品集中議價采購。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工作納入全市醫藥招采制度整體框架,作為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充分發揮批量采購優勢,作為國家和本市藥品帶量采購的有效補充,提升其它掛網采購藥品的議價規模效應,共同推動形成以市場為主導,多方聯動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實現全面降低藥品價格、減輕患者負擔、節約醫療費用成本的作用。
為放大集中議價采購效應,本市將在評估總結藥品集中議價采購成效的基礎上,適時探索醫療器械集中議價采購。
二、堅持陽光采購,確保讓利患者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繼續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藥品集中采購相關規定,并全量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簡稱“陽光平臺”,下同)采購藥品。陽光平臺為藥品集中議價采購提供數據支持。醫療機構參與和開展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工作,應當按照協議履約執行中選結果,杜絕返利及以贈藥品、耗材、試劑、設備等各種形式的“網下采購”違規行為。為體現公平競爭、遵循商業規則,除監管部門外,藥品集中議價采購中選價格僅對參與集中議價采購的醫療機構公開。
根據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零差率銷售的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中選藥品價格平進平出,確保集中議價采購降價部分讓利患者。
三、推進科學規范的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工作
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在堅持質量優先、確保用量、保證回款的基礎上開展帶量、帶預算的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優先選擇未納入國家和本市帶量采購的藥品,特別是價格異常藥品(如價格明顯高于同品種其它廠牌或價格明顯上漲的),以及自費藥等。國家和本市帶量采購中選藥品、醫保談判準入藥品、定點生產和政府定價藥品等暫不納入集中議價采購范圍。
為保證本市藥品集中議價采購試點工作規范、有序地推進,公立醫療機構實施藥品集中議價采購要依法依規,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接受衛生健康、醫保、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行業管理、政策指導和市場監管;遵循價值導向,既要降低虛高藥價,又要確保質量和供應,利用臨床用藥綜合評價、用藥和診療指南、第三方評價等綜合確定性價比高的中選品種;體現公平公正,建立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中選規則和工作規范,暢通陽光平臺、醫療機構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之間的溝通渠道,確保采購雙方合法利益;嚴把質量關,通過建立信用評價、“違規名單”等機制,鼓勵誠實守信、質量保證的企業參與藥品集中議價采購。
四、建立和完善藥品集中議價采購激勵機制
為引導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機制從重收支向降成本轉變,鼓勵參與藥品集中議價采購,本市醫保部門在不突破醫保基金支出預算的基礎上,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藥品集中議價采購的醫保藥品單獨核算,經考核形成結余部分按比例留用。本市衛生健康等部門將醫療機構參加集中議價采購和執行集中議價采購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醫療服務收支形成結余的,按“兩個允許”(允許醫療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于人員薪酬支出,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本市醫保、衛生健康部門將在總結評估集中議價采購試點效果的基礎上,研究進一步優化激勵機制、加大支持力度。
五、規范和強化藥品集中議價采購監督機制
為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進一步保證本市藥品集中議價采購試點工作有序、合理、規范開展,明確醫療機構為藥品集中議價采購的第一責任人,依法依規組織或參與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并接受社會監督,接受和處理藥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對其委托第三方藥品集中議價采購組織(簡稱“第三方組織”,下同)的相關申投訴。本市衛生健康部門對醫療機構實施行業管理,確保中選藥品合理使用,接受和處理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醫療聯合體或采購聯盟實施藥品集中議價采購的相關申投訴。本市醫保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市醫藥招標采購政策,指導醫療機構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并實施監管,接受和處理相關申投訴,發現醫療機構存在贈藥品、耗材等“網下采購”違規行為的,依據醫保服務協議,按照違反陽光采購規定處理,追回醫保基金支付的相關藥品、耗材費用。情節嚴重,涉嫌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商業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六、鼓勵和規范第三方組織參與集中議價采購
公立醫療機構開展藥品集中議價采購可以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按照市場規則,尊重市場規律,委托有議價談判能力的第三方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委托第三方組織開展藥品集中議價采購的,相關服務費用不應包含在中選藥品的采購及售價中,涉嫌違規收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為防止壟斷、鼓勵競爭,逐步引導市場形成多個供醫療機構自主選擇的第三方組織,形成公平競爭的行業規范。
鼓勵和推進藥品集中議價采購試點是本市深化醫保制度改革和綜合醫改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降低藥品采購成本、壓縮價格水分等有積極作用。本市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在當前形勢下,應當根據本試行意見的要求,結合公立醫院改革和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進和深化試點工作,為綜合改革提供實證經驗。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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