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1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馬興田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人員包括: 馬興田,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 許冬瑾,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7 月 21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馬興田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人員包括:
馬興田,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
許冬瑾,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暨時任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
邱錫偉,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
莊義清,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溫少生,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馬煥洲,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馬漢耀,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大浩,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 石,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江鎮平,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李定安,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監事;
張 弘,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郭崇慧,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張 平,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羅家謙,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林國雄,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李建華,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韓中偉,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王 敏,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唐 煦,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陳 磊,時任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4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6號)查明的事實和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康美或公司)有關披露信息,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馬興田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等方面,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暨時任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許冬瑾在信息披露、承諾履行等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務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報告及 2018 年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
二、2016 年、2017 年年度報告及 2018 年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貨幣資金 ;
三、2018 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
四、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
五、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暨時任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未按前期承諾履行增持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馬興田,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暨時任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許冬瑾,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邱錫偉,時任財務總監莊義清,時任監事、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溫少生,時任監事馬煥洲,時任董事馬漢耀、林大浩、李石,時任獨立董事、監事李定安,時任獨立董事江鎮平、張弘、郭崇慧、張平,時任監事會主席羅家謙,時任副總經理林國雄、李建華、韓中偉,時任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王敏,時任總經理助理唐煦、陳磊予以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馬興田,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暨時任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許冬瑾,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邱錫偉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開認定時任財務總監莊義清,時任監事、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溫少生,時任監事馬煥洲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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