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醫藥新聞 首頁 藥企 藥店 醫院 綜合資訊 創投匯 大公司 創業板 互聯網+ 專欄 注冊 登錄 新生兒174天后死亡 法院為何駁回死亡賠償金的訴求? Mon Jul 05 16:40:03 CS
作者:醫法匯案情簡介羅女士(35歲)懷孕后即到縣康復醫院產檢,懷孕期間縣康復醫院先后為其提供彩超檢查4次、尿液檢查2次、唐氏篩選、血液檢查、
作者:醫法匯
案情簡介
羅女士(35歲)懷孕后即到縣康復醫院產檢,懷孕期間縣康復醫院先后為其提供彩超檢查4次、尿液檢查2次、唐氏篩選、血液檢查、21/18/13三體綜合征無創產前基因檢測各1次等檢查。后其在縣人民醫院產下一男嬰王某,因出生后體弱在該院住院15天。四個半月后,王某突發感冒到縣人民醫院治療,因病情嚴重第2天轉至市婦保院,經該院診斷:王某患有重癥肺炎、呼吸衰竭、抽搐、先天愚型、先天性心臟病等疾病。住院治療兩周后出院,回到家中病情又突發變化,于當日在縣衛生院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從出生到死亡共存活174天。
羅女士夫婦認為,縣康復醫院未盡到應有的注意和告知義務,侵害了父母的知情選擇權,導致缺陷兒王某出生,起訴縣康復醫院按70%的比例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3萬余元。
法院審理
司法鑒定意見:醫方存在1、未按規定填寫《母子健康手冊》。2、在孕婦符合篩查為陽性情況下,未按規定填寫《妊娠風險篩查陽性孕產婦轉診單》并告知其在2周內至上級醫療機構接受妊娠風險評估。3、建議告知責任中存在不足。唐篩結果出來后,醫方沒有解釋并再次書面建議并告知孕婦可行進一步檢查予以確認。鑒于唐氏篩查及以后的進一步檢查屬建議項目,做不做由孕婦決定,本次鑒定意見為:康復醫院對孕婦提供產前超聲影像檢查篩查診斷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過錯責任程度為40%-50%。
一審法院認為,醫院沒有書面建議或告知的過錯行為造成兩原告未對胎兒是否健康進行確診,未及時終止妊娠,導致缺陷兒的錯誤出生,醫院應賠償缺陷兒額外增加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尸體冷凍費、鑒定費用以及孕婦未及時終止妊娠的孕期及哺乳期的誤工費,根據鑒定意見以賠償45%為宜,判決醫院賠償7萬余元。患方關于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與醫院的過錯沒有因果關系,予以駁回。
患方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全面推行知情選擇,普及避孕節育和生殖健康知識,優化健康服務,提高婦幼健康水平,加強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構建覆蓋城鄉居民,涵蓋孕前、孕期、新生兒各階段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是健康中國戰略的基本要求。健康中國將孕產婦死亡率、嬰兒死亡率作為主要健康指標,提出了明確任務目標。為預防和減少孕產婦和嬰兒死亡,切實保障母嬰安全,保障全面兩孩政策實施,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出臺了一系列相關規定,加強對孕產婦妊娠風險的評估與管理。
孕產婦妊娠風險評估與管理是孕產期保健的重要組成部分。孕產婦妊娠風險評估與管理是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懷孕至產后42天的婦女進行妊娠相關風險的篩查、評估分級和管理,及時發現、干預影響妊娠的風險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結局,保障母嬰安全。孕產婦妊娠風險評估包括妊娠風險篩查、妊娠風險評估分級、妊娠風險管理和產后風險評估四個部分。本案中的醫療機構在孕婦(35歲)符合篩查為陽性情況下,未按規定填寫《妊娠風險篩查陽性孕產婦轉診單》并告知其在2周內至上級醫療機構接受妊娠風險評估。由于35周歲以上孕婦發生胎兒先天性缺陷、畸形的情況要遠高于35周歲以下孕婦,且先天性愚型胎兒合并先天性心臟病的比例約有50%。唐氏篩查屬產前診斷的措施,唐氏篩查為普通篩查,檢出率一般為50%-75%,是建議項目,35周歲以上孕婦唐篩低風險,可建議告知其進行遺傳咨詢并通過介入性產前診斷即通過絨毛、羊水、臍血等胎兒取材進一步確認,對懷疑先天性心臟病胎兒建議其行超聲心動圖檢查進一步確認。根據唐氏篩查報告的建議和解釋,因孕婦缺乏醫學知識,在這種情況下,醫方應進行解釋并再次書面建議并告知孕婦可行進一步檢查予以確認,但是本案中醫方并沒有對孕婦進行書面建議或告知,因此被法院認定醫方存在對35歲以上孕婦之胎兒先天性缺陷、畸形的風險未引起高度重視的過錯。
“出生缺陷”的責任不同于其他醫療糾紛責任:一是新生兒的缺陷不是醫院造成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即使醫院盡到了合理的檢查與告知義務也無法改變胎兒先天缺陷這一事實;二是缺陷胎兒的出生不是其父母的主觀意愿,而是基于對醫院的信任而產生的本來可能避免的后果。損害事實并不是指缺陷兒“缺陷”這一事實,而是指因醫院過錯造成其非期待出生,該“出生”給缺陷兒父母帶來的一系列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因此不當出生醫療糾紛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醫療機構在產檢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主要體現在高度注意義務與告知義務兩個方面。本案即是因醫方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侵害了患兒父母的健康生育選擇權,從而被法院判決承擔了相應的的賠償責任。
產前檢查的目的是通過對于孕婦和胎兒的監護及早預防和發現并發癥,減少其不良影響,孕期應定期進行產前檢查,這是保證孕婦胎兒健康必不可少的手段。三胎政策的放開,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類似本案的醫療機構對高齡孕婦產前檢查及相關記錄不規范,對孕產婦妊娠風險的評估與管流于形式的情況發生。作為醫療機構一定要按照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等規范做好產前檢查工作,特別要重視三胎政策下高齡孕婦的產前檢查工作,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充分保障胎兒父母的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避免此類醫療糾紛的發生。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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