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代理商行賄,生產企業負責。 4月13日晚,國家醫保局罕見地向各路媒體發出一則“新聞通稿”,標題為《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亮劍”,首例“嚴重”失信所涉藥品被暫停掛網交易》。 這是醫保信用“黑名單”制度實施以來,信用評價制度與省級招采平臺

今后代理商行賄,生產企業負責。
4月13日晚,國家醫保局罕見地向各路媒體發出一則“新聞通稿”,標題為《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亮劍”,首例“嚴重”失信所涉藥品被暫停掛網交易》。
這是醫保信用“黑名單”制度實施以來,信用評價制度與省級招采平臺第一次聯動,被“亮劍”的是哈爾濱譽衡制藥。天眼查資料顯示,這家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譽衡藥業的全資子公司。
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浙刑初428號》)披露,哈爾濱譽衡制藥有限公司的苦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商業行賄行為。
2017年以來,倪東敏拿下譽衡制藥浙江區域的藥品推廣業務,負責代理鹿瓜多肽注射液,后又分包給眾多醫藥代表或下家分包商,從中賺取少部分利潤和發票稅款。
陸剛——倪東敏的眾多“下線”之一,在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26日期間承諾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醫生,每開具1支“鹿瓜多肽”就支付8元好處費。至案發時,陸剛共支付給該院40名醫生好處費共計88萬余元。
依據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浙江省藥械采購中心將譽衡制藥的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等級評價為“嚴重”,并按規定將該企業的鹿瓜多肽注射液暫停掛網。
健識局注意到,“黑名單”第一案透露出了巨大信息量,潛藏在紙面之下,其中至少有兩大重點,值得行業人士重點關注。
01
代理商行賄
制藥企業同樣受罰
需要關注的第一點是:企業直接行賄、醫藥代表行賄、代理商行賄,在“黑名單”制度下是否處罰有所不同?
首例嚴重失信事件給出了明確答案:一視同仁!
譽衡制藥的案例中,倪東敏實質上是行業中熟知的“大包商”,陸剛則是從倪東敏手中拿貨的經銷商。
倪東敏和陸剛都不是譽衡制藥的員工,陸剛甚至可能并未直接接觸過譽衡制藥。在銷售過程中,譽衡制藥也很可能沒有“直接指導”陸剛去行賄。
丑聞發生后,陸剛作為第一責任人被捕,倪東敏投案自首,譽衡制藥被暫停掛網。這一切都表明,“招采信用評級制度”并不講究藥品是誰銷售的、銷售策略是誰制定的、賄金是誰給的。
只要是企業的產品出現了違規行為,棒子都會打到企業身上!
過去,面對行賄丑聞,很多企業都會推說“醫藥代表個人行為”、“企業并不知情”,以此規避責任。此次案件明確表明:哪怕是毫無關聯的銷售人員,也會給藥企帶來嚴重的傷害。這就要求企業從嚴管理各級銷售人員,無法推責。
關于第二點,健識局注意到,倪東敏一案的判決時間是2020年9月30日,但案件中涉及的行賄時間大多在2019年之前。
2020年11月,國家醫保局發布《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2020版)》明確,在2020年8月28日之后,根據法院判決或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相關藥企的商業賄賂行為將被納入失信評級。
此前,外界有一種解讀:認為行賄行為發生在2020年8月28日之前,便不再受“黑名單”制度的約束,企業只需在這個日子之后收斂自己的行為,就能逃過追責。
但譽衡的案例明白無誤地告訴大家:以判決日期為準,哪怕是多年前的行賄事件,只要被挖出來,就都逃不過處罰。
02
已累積多起案件
下一個會是誰?
根據國家醫保局出臺《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要求,上述行為已達到同一案件中累計行賄數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或單筆行賄數額3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標準,應被判定為“嚴重”失信。
對照上述兩個認定標準,這起由國家醫保局公開點名的“嚴重失信第一案”很可能只是個開始。
健識局注意到,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編號為《(2020)浙03刑終502號》的判決書顯示,江蘇新晨醫藥有限公司(已注銷)工作人員孫某、紀某為感謝原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原麻醉科主任徐旭仲,先后三次送給40萬元、50萬元、50萬元(合計140萬元),徐旭仲均予以收受。
該案件最終判決時間為2020年10月26日,正是在“黑名單”制度限定的2020年8月28日之后。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在2020年8月28日以后判決的相關案例中,海南斯達制藥有限公司、濟南迪諾商貿有限公司、青島風和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廣東一方制藥有限公司、江西匯仁醫藥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江西仁翔藥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均有行賄醫務人員的劣跡。
此次譽衡制藥的案例正在告訴外界,上述企業都有可能被所在省份列為“嚴重”失信。
不過,醫保部門也留了個口子。
在國家醫保局的前述公告里提到:浙江省對其他存在回扣問題的醫藥企業也按程序開展了信用評價,“部分醫藥企業已經采取了主動降價等措施修復信用”。
這里的“修復信用”措施,也是此前《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制度》中的爭議點所在。信用修復分為被動修復和主動修復兩種,被動修復即“失信行為超過3年”,所涉失信信息就不再保留。
而主動修復,包括了7項具體行為,例如終止失信行為、解雇涉案員工、公開發布致歉聲明、主動提出涉案產品價格中的虛高空間等。
按照浙江省醫保部門的表述,部分企業可能就是用降價,換取不被列入“黑名單”。
值得指出的是,要想“主動修復”,除了降價,還可以“有效指證失信行為的實際控制主體”。簡單地說,就是舉報其他行賄單位。
下一個會是誰?
本文來源:健識局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