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二審稿已經在中國人大網公布,近日《看醫界》邀請醫改專家、陜西省山陽縣衛健局副局長徐毓才帶來醫師法系列解讀,今天帶來系列解讀之十二(終結篇):醫師權益保障與落實。 作者|徐毓才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點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二審稿已經在中國人大網公布,近日《看醫界》邀請醫改專家、陜西省山陽縣衛健局副局長徐毓才帶來醫師法系列解讀,今天帶來系列解讀之十二(終結篇):醫師權益保障與落實。
作者|徐毓才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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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醫師的生存狀態并不如理想中一樣美好。
2018年,中國醫師協會發布了《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本次調查用時兩年,全國萬家醫院醫師參與。調查顯示,中國醫師的收入與西方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勞動時間長,休假少,收入與付出嚴重不成比例;醫療糾紛成為醫師壓力的主要來源,大部分被調查醫生都遭遇過暴力(包括語言暴力)傷害;職業疲勞倦怠,健康狀況不佳,子女從醫意愿不高,年輕醫生幸福感低。
同樣,2017年《The Lancet》公布的一項研究,分析了中國2005年至2015年的衛生年鑒,發現25-34歲醫生的比例從31.3%降至22.6%,60歲以上醫生比例從2.5%增加至11.6%。說明這十年間80后醫生成為了離職的主力軍。而醫生平臺醫聯聯合艾瑞咨詢共同發布的2017年《中國醫生生存現狀調研報告》也印證了醫師這一難堪的生存狀態。
作為“保障醫師合法權益”的《醫師法》不應該不去關注這一現實窘境,因此《醫師法(草案)》新增醫師權益保障專章,被業界認為是《草案》最大的亮點。
而除了專章相關條文外,《草案》在保障醫師權益方面還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體現在法律名稱修改上。《草案》擬將《執業醫師法》改為《醫師法》,盡管普遍認為,這樣改名主要是為了法律名稱與職業類別協調統一,如教師法、法官法、律師法,但實際上就如將《護士管理條例》改為《護士條例》一樣,實際上更加突出對護士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不再是對護士職業的規范(管理)。
其次,《草案》總則中明確提出,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愛護醫師,弘揚先進事跡,加強業務培訓,支持開拓創新,幫助解決困難,推動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顯然也更旗幟鮮明表達了應該尊重醫師。
再次,《草案》在現行《執業醫師法》六章四十八條基礎上新增“保障措施”作為第五章,使得草案達到七章五十八條,不僅是篇幅增加,更重要的是對如何尊重醫師、保障醫師合法權益進行了安排。
《草案》新增“保障措施”九條回應了業界六大關切。
一是薪酬待遇保障。
《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
對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和精神衛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定期調整。
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津貼、補貼政策,并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從這一條內容看,是對醫師薪酬待遇保障的原則性概述。實際上,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本來已經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里已經載明,但這項工作要做起來并不容易。
2016年8月,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最高領導人講話也進一步明確要加快推進十八屆三中全會這一改革的落實,提出要從提升薪酬待遇、發展空間、執業環境、社會地位等方面入手,調動廣大醫務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出“兩個允許”,即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此后人社部接連出臺《關于開展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10號)和《關于擴大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92號)不斷推進薪酬制度改革。
特別是2019年,從11月15日到12月6日,20天集中出臺四個文件:
11月15日,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推廣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2號)印發。
11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大型醫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837號),巡查內容中包括醫院是否落實“兩個允許”,實行績效工資管理,采取制度安排,確保個人收入不與業務收入直接掛鉤。
11月29日,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了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3號),通知指出,大力推進薪酬制度改革。各地要貫徹落實“兩個允許”要求,及時利用好降低藥品耗材費用、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等增加的醫院可支配收入,積極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
12月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公立醫院章程范本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871號),通知指出,公立醫院章程在“薪酬分配”需要明確:落實“兩個允許”的要求,合理確定醫院薪酬水平;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的分配機制,向關鍵和緊缺崗位、高風險和高強度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績的醫務人員傾斜。醫務人員個人薪酬不與藥品、衛生材料、檢查、化驗等業務收入掛鉤。統籌考慮編制內外人員薪酬待遇,堅持同崗同酬同待遇。
在不久前出臺的《關于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薪酬改革是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關鍵。
根據這一推進節奏,相信《草案》提出的這一薪酬待遇保障一定會越來越得到更好的落地實施。
二是關注短缺人才培養。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草案》接連42、43、44三條對當下最急缺的三類醫師隊伍建設做出了法律上的安排。
第四十二條提出,國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以及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公共衛生醫師,從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監測、風險評估研判、監測預警、流行病學調查、免疫規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公共衛生工作。這一條對疾控人才隊伍建設做出了專門安排,明確了疾控人才的職責任務,如果按照要求去配備,相信未來疾控人才的需求量將會很大,就業形勢一片大好。
第四十三條指出,國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晉升副高級技術職稱后,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正高級技術職稱。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依法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既給基層人才一個明確的上升通道,也強制上級醫院執業醫師在晉升副高職稱前必須下基層服務,并允許醫師在村開辦診所或衛生室。顯然也是對基層人才以鼓舞。
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在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依法取得醫師資格。
國家采取措施,通過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幫助鄉村醫生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完善對鄉村醫生的待遇政策。
國家對鄉村醫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實際上是專門為村醫做出的規制。有人認為按照醫師法規定,沒有取得醫師資格的村醫并不是醫師法約束的對象,因此這一條應該是“多余”的,只需要保留最后一句“國家對鄉村醫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三是加大醫療糾紛依法處理力度。
《草案》第四十五條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安全保衛措施,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及時主動化解醫療糾紛,保障醫務人員執業安全。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實際上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對于保護醫師權益的法定責任,是《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的濃縮。
四是做好職業防護。
第四十六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醫師發生事故傷害或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內容也已經在“系列解讀之九”中論述。
五是建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醫療風險基金,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這一條實際上是對經過多年探索形成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三調解一保險”一保險的法律固化,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草案》不僅僅強求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是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醫療風險基金”。
六是強化媒體責任。
《草案》第四十八條指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公眾尊重醫師、理性對待醫療衛生風險,弘揚醫師先進事跡。
保障措施落實仍需依法維護
從《草案》新增“保障措施”一章來看,一是積極回應了業界關切,提出的九條措施也非常務實,很有針對性。將目前業界關注的痛點、賭點全部予以納入,但由于缺乏問責條款,估計落實會成為難點。
由于《草案》約束的是“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其管轄權并不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負責人,因此對于這些人員不依《草案》履職盡責也不可能設置問責條款,而對于這些具有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不依法履職盡責的行為會按照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予以問責追責。對于傷害醫務人員的犯罪行為將按照刑法予以追責。
【本文為《看醫界》專欄作者、知名醫改專家、陜西省山陽縣衛健局副局長徐毓才所撰寫的醫師法系列解讀之十二(終結篇),想了解本系列其他文章可點擊標題直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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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看醫界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