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發文,一批藥品暫停銷售并召回,涉氯霉素滴眼液、柴胡、壯骨麝香止痛膏...... 15批次藥品不合格,暫停銷售 7月19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公告,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等7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14家企業生產的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公告顯示,此批不符
國家藥監局發文,一批藥品暫停銷售并召回,涉氯霉素滴眼液、柴胡、壯骨麝香止痛膏......
15批次藥品不合格,暫停銷售
7月19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公告,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等7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14家企業生產的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公告顯示,此批不符合規定藥品包含以下藥品:噴昔洛韋乳膏、氯霉素滴眼液、腦靈素膠囊、心腦欣片、壯骨麝香止痛膏、蒼術、柴胡、柴胡(北柴胡)、柴胡(醋柴胡)、柴胡(根)。詳細信息如圖:
對上面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采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并切實進行整改。
另外,通知還要求,相關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上面企業和單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公開查處結果。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綜上所述,如果該批次涉及企業以“生產、銷售假藥”被查處,罰款至少150萬;以“生產、銷售劣藥”被查,罰款10萬起步。
多地公布“生產銷售假劣藥”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地公布“生產、銷售”假劣藥相關違法事例。
7月14日,重慶藥監局發文顯示,重慶一公司銷售的200901批“柴胡”,經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樣,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性狀】不符合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相關部門認定批次藥品“柴胡”為劣藥,并沒收違法所得。
7月1日,新安晚報報道稱,蕪湖警方偵破一起跨省特大生產銷售假藥案,涉案假藥數量200多萬瓶,金額達800余萬元。
據了解,犯罪嫌疑人利用注冊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掩護,在未取得“濃替硝唑含漱液”生產資質和藥品批準文號的情況下,從網上購買原料,租用農村簡易民房,聘請附近村民抽取地下水進行調配灌裝。
6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藥監局表示,某藥企因“未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組織生產、銷售中藥飲片”,違反了相關規定,被處以罰款60萬元,并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相關法定代表人十年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