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門店,必須配執業藥師 近日,廣東省藥監局公布了《廣東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該《細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至于此前許可驗收方面與該《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該《細則》執行。 筆者梳理發現,在發揮藥
實體門店,必須配執業藥師
近日,廣東省藥監局公布了《廣東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該《細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至于此前許可驗收方面與該《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該《細則》執行。

筆者梳理發現,在發揮藥學服務水平方面,《細則》提出,企業要建立在崗履職管理制度,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原則上不允許“臨時”不在崗行為,執業藥師不在崗,企業應當停止銷售處方藥。
按照《細則》要求,申請經營范圍包含甲類非處方藥、處方藥和中藥飲片的,應當至少配備藥學、中藥學專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各1名,其中1名應當為執業藥師。具體如下:
1、同時具有藥學、中藥學專業的藥學技術人員視同配備藥學、中藥學專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各1名。
2、申請經營范圍包含甲類非處方藥或者處方藥的,應當至少配備執業藥師1名。
3、申請經營范圍僅含中藥飲片的,應當至少配備藥學技術人員(中藥學專業)1名。
4、企業營業場所藥品使用面積每超出開辦標準150平方米,應當增加1名執業藥師。
5、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應當至少配備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或者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相關業務人員1名。
同時,《細則》還強調,各地級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轄區實際,可以制定不低于本細則關于執業藥師配備要求的具體規定。
另外,對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偏遠農村地區藥品零售企業,《細則》指出,過渡期內可以配備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按照《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過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過渡期只有兩年,兩年后必須按照要求配備執業藥師。
開辦藥店,面積至少40平米
《細則》規定,企業應當設置與經營藥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的藥品經營使用面積應當不少于40平方米(大灣區內地九市不少于60平方米)。上述面積指同一平面上的連續面積。
注:大灣區內地九市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市。
對于企業申請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其營業場所面積應當與經營品種、規模相適應。對于企業在超市等商業場所內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設置有效隔斷的獨立區域或者采用有效隔離,周圍環境不得對藥品造成污染。
這也意味著,按照便民原則,企業可在商超、24小時便利店等場所開設經營乙類非處方藥,讓公眾購藥需求更加便利、可及。
至于藥店是否可以銷售非藥品,《細則》指出,藥店主要是銷售藥品的場所。銷售非藥品的,非藥品應當集中設置專區,與藥品區域明顯分開,并有醒目標志;藥品銷售區域應當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輔助及其他區域分開。
遠程藥事,可作為門店藥學服務的補充
《細則》明確,連鎖總部配備執業藥師在營業時間內開展遠程藥學服務,可以作為連鎖門店藥學服務的補充,規范藥學服務、提高藥學服務質量的輔助措施。
對于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總部及連鎖門店的藥學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連鎖門店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配備相應的駐店藥學技術人員;
2、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門店數量不多于100家的或者日處方(按年平均)審核量不多于1000張的,總部負責遠程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數量應當不少于3名;
3、原則上連鎖門店每增加30家或者日處方審核量每增加300張的,總部執業藥師增加應當不少于1名。增加的連鎖門店數不足30家的按30家計算,處方審核增加量不足300張的按300張計算。
對于連鎖企業總部向偏遠農村地區連鎖門店提供遠程審方等藥學服務,允許連鎖門店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此外,《細則》還強調,連鎖總部不得采用遠程審方形式對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進行處方審核。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