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專利法修改針對藥品專利共有二處,分別是:第四十二條新增“新藥專利保護期補
新藥專利補償期由“申請上市”改為“審評上市”,改變當前很多國外制藥企業研發的最新專利藥在中國“只保護不銷售”局面。
補償藥品專利權保護期是一把“雙刃劍”。從短期來看,有利于跨國制藥公司,但會對中國本土制藥企業利益以及國內患者的藥品可及性造成負面影響;但是從長期來看,由于延緩了仿制藥的開發,可能會使中國本土制藥企業加大對原始創新藥品的研發,淘汰一部分缺乏研發能力和經濟實力的本土制藥企業。
將專利糾紛在藥品上市之前解決,是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的本質之一,但如果專利糾紛解決時間過長,勢必延誤仿制藥上市的時間,影響藥品的可及性,如何解決專利糾紛解決時間與藥品上市時間之間的矛盾,需要企業實際操作中,多方面衡量。
本文來源:E藥經理人 作者:劉立春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