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未中選「價高藥」,個人自付比例提高 10% 或 20%
11 月 23 日,上海是發布《關于做好第三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屬于上海市醫保(2019 年版)但價格高于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以下簡稱:價高藥),在梯度降價或限價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后,對「價高藥」適當提高個
11 月 23 日,上海是發布《關于做好第三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屬于上海市醫保(2019 年版)但價格高于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以下簡稱:價高藥),在梯度降價或限價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后,對「價高藥」適當提高個人自負比例。
《通知》明確,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藥品自負比例提高 10%(基本藥物和醫保甲類支付的藥品)或 20%(其他藥品)。
上述「價高藥」涉及的醫保目錄藥品通用名,以及個人需提高的具體自負比例如下:
未中選藥品仍可采購
醫療機構可以在優先采購中選藥品的前提下繼續采購質量、療效有保證的未中選藥品,但數量不得超過中選藥品。如未中選的原研藥及通過一致性評價仿制藥企業主動降價至本市中選價以下的(含中選價),則對應中選藥品完成約定采購量后,該未中選藥品不受優先采購限制和相關考核影響。醫療機構采購符合上述條件的未中選藥品的,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按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中選藥品;與中選藥品具有相同或相當活性成分(特別是化學結構類似),以及同等治療效果(包括復方制劑),臨床可替代的同類藥品,應當在合理用藥的基礎上,優先使用中選藥品。
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醫療機構要強化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準備,對未中選藥品不得采取斷藥停藥的「一刀切」做法,加強醫師和藥師宣傳培訓,并對患者做好解釋說明。
年底基本實現集采中選藥品可追溯
集采中選藥品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加快推進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根據國家藥監局《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導則》等技術要求和建設標準,基本實現中選藥品可追溯,充分發揮追溯信息在質量管理、風險防控、產品召回等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本通知自 2020 年 11 月 20 日起實施,其中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需提高的藥品自負比例執行時間由本市醫保部門另行通知。
點擊閱讀原文
試用 Insight 數據庫 30 天
本文來源:insight數據庫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