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賽柏藍 ▍作者/半夏 有醫藥人,被驅逐行業10年 1 一藥企嚴重違法,其法人被逐出行業10年 近日,江蘇省藥監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公告。 公告顯示,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該藥企涉嫌使用未經批準的原料藥違法生產藥品并銷售。期間,該公
▍來源/賽柏藍
▍作者/半夏
有醫藥人,被驅逐行業10年
1
一藥企嚴重違法,其法人被逐出行業10年
近日,江蘇省藥監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公告。
公告顯示,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該藥企涉嫌使用未經批準的原料藥違法生產藥品并銷售。期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組織地推動實施上述違法生產、銷售活動,依法認定你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擬對其法人作出“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行政處罰。
從公開信息看,該藥企使用未經批準的原料藥違法生產藥品并銷售,根據要求,其產品應該是按假藥論處。根據《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按假藥論處。
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由于上述公司犯罪的時間在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發布之前,因此處罰是按照2015年的版本。
那么,在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于假藥又有哪些規定呢?
根據《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此外,《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污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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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執業藥師,因銷售假藥被判刑
其實在藥品零售領域,關于執業藥師也有因銷售假藥被罰的案件。
還記得今年4月,江蘇省藥監局發布了一則《關于執業藥師受刑事處罰的公告》。

公告顯示,3名執業藥師被判銷售假藥罪,受刑事處罰。目前,當地注冊機構已按規定注銷其注冊證書,省局已將其刑事處罰信息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系統“獎懲記錄欄”。
此外,在去年10月底,江蘇藥監局也通報了一則《關于執業藥師受刑事處罰的公告》,2名執業藥師受刑事處罰。其中,一名執業藥師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罰款2000元;另一名執業藥師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罰款8000元。且兩人皆被禁止在緩刑期間從事相關活動。
由此可見,對于執業藥師而言,不僅僅是一份簡單的工作,不是審審處方、賣賣藥就可以了,更不是可以簡單的掛證賺外快。執業藥師,承擔著很重要的責任。
根據《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有以下處罰:

(來源:《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
關于生產銷售假藥,除了《藥品管理法》中明確處罰,《刑法》也有明確處罰條例:

(來源:《刑法》)
我們可以看到,按照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于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最嚴重的是終生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比修訂前的逐出行業10年更加嚴厲。而一旦因銷售假藥造成嚴重后果,除了終身禁業,還將面臨坐牢等更嚴重的刑事處罰。
如果你是涉事藥店的全職執業藥師,或者是掛證執業藥師,剛好還是質量負責人或者法人,那將承擔巨大的的風險。一旦藥店老板在店里賣假藥,后果不敢想象。
因此,雖然目前執業藥師數量仍然緊缺,市場需求巨大也是業內共識,但是執業藥師若為了所謂額外收入而選擇掛證,賭上的很可能就是自己一生的前途。
本文來源:賽柏藍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