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業界紛紛傳言MAH制度有變。
4月3日晚,一份文件在網上流傳,稱國家藥監局正在就“關于加強對委托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監管工作的通知”內部征求意見。這份文件很快在醫藥圈流傳。
除疫苗、血液制品以外的其他生物制品、多組分生化藥、中藥注射劑,持有人應當具備自行生產能力;產能不足,需要增加委托生產地址的,應當嚴格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這則網傳的“通知”明確表示:
2016年,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制度開始試點。網傳“通知”與MAH、《藥品管理法》最大的不同在于:此前法律法規都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藥品,也可以委托生產。
“可以”和“應當”一詞之差,結果千差萬別。
多家藥企、CXO企業向健識局反饋,目前沒有接到關于這份征求意見稿的信息。
4月4日,健識局從權威人士處獲悉:暫時無法核實該文件真實性。即便屬實,也屬于內部工作文件,處于征求意見階段,不等于最終的正式發布稿。
傳言刺痛市場
網傳文件顯示,國家藥監局在內部就《關于加強對委托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監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
其中,上市產品持有人“應當具備自行生產能力”這一條,引發了很多意見,這份文件列出了六條意見,認為這一新規不妥。
MAH制度和《藥品管理法》都有規定:藥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生產許可持有人可以是兩個不同主體,這一政策直接鼓勵biotech開展研發,把生產交給CDMO企業,催生了近幾年中國創新藥行業的繁榮。
如果biotech企業都“應當具備自行生產能力”,這一方面可能加大創新藥企的啟動成本,另一方面會較大影響CXO行業。
健識局獲悉,有投資者就把近期CXO公司股價的連續下跌與這份文件聯系起來。
一家創新藥企相關負責人告訴健識局:“從文件中的提法來看,藥監局希望企業有生產基地,鼓勵自建;如果實在需要委托生產,也不是不行,按一定的要求來申請。所以這和目前執行的藥品管理法和MAH制度并沒有明顯沖突的地方。”
按他的說法,biotech企業在創業初期一般不會建設產能,但到要報NDA的時候,一般都會有一定的自行生產能力。“各地對生物醫藥產業都很支持,給地、給獎勵,企業都是帶產品落戶的,有一些小規模的靈活生產工廠根本不是難事。”
網傳文件沒有提及所謂“自行生產能力”需要多大的產能。因此,前述藥企人士認為,即便藥監局有此新規,也不會影響目前國內的biotech生產組織形式。
國內頭部CXO企業內部人士則認為,這份網傳文件有頗多不合理之處:MAH制度下幾乎沒有完全依靠CXO完成生產的企業,只是一部分工藝由CXO完成。所謂“自行生產能力”,很多企業本來就具備,“臨床用小規模生產,很多不靠CXO。”
業界都認為,即便藥監局真的出臺這樣的新規定,對當前的生物醫藥行業和CXO企業影響也是很微弱的。
MAH制度靈活起來?
既然這份所謂內部征求意見稿可行性不高,為何又有這樣的聲音流出?
健識局從多位業界人士處了解到,MAH在國內踐行這幾年之中的確出現了不少問題,例如很多委托方和生產方權力責任不清晰、生產供應得不到保障等。這可能是藥監局調整MAH制度的初衷。
但一些業內人士認為,現行MAH制度不是太寬松了,而是還有堵點,應當進一步打通。
如疫苗生產,國內一直非常重視,規范也最嚴格。在新冠疫情初期,國藥北京所和武漢所就面臨需要分別報證才能生產的難題,后來是國藥中生旗下幾大生產企業共用批文,才緩解了產能不足的困境。國藥集團還專門解釋過,國藥中生在用成都、蘭州、長春、上海等地的產能擴大疫苗生產。
某產業園工作人員對健識局表示:藥品的分布式生產業內早有相關建言,尤其是疫苗生產的資源相對不平衡。“從傳出的這個文件來看,放開的面還不夠大。特別是面臨突發疫情情況下,疫苗等產品的生產需要更靈活的政策。”
對于將中藥注射液、生化藥等單列,要求企業具備自行生產能力,不少業內人士也表示不理解。“生化藥字面上看包含了化藥,也就是說無論小分子、大分子、中藥,自建產能都放在第一位,這明顯與MAH的總原則不符。”
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這一《意見》的發布影響不小。原本我國藥品上市許可只發給具有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不具備獨立獲取藥品許可的資質,需要先投資建廠、拿到GMP資質才能報批新藥,無形中增加了創新藥的上市難度。
MAH制度推動醫藥產業鏈條劃分為研發、生產、銷售等多個角色,減少了創新藥企的創業壓力,也增加了醫藥行業細分領域的發展,是鼓勵行業發展的好制度。
業內人士表示,眼下,國內醫藥市場經歷完新冠疫情的陰影,疊加國內醫藥工業基礎本身薄弱。中國藥企要在短時間內趕上,需要齊心協力。因此,在當下的節點,醫藥行業自然期盼更寬松的政策環境,讓全行業得到恢復和休養,更有信心地向世界醫藥前沿科技發起沖刺。
撰稿 | 煙酰胺
編輯 | 江蕓 賈亭
運營 | 王嘉琪
圖源 | 視覺中國
本文來源:健識局 作者:健識局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