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將是醫藥反腐打擊的重點。
8月7日,中紀委官網刊發《深度關注 | 精準懲治單位行賄》的一文,矛頭直指醫藥行業的單位行賄問題。
單位行賄是指以單位名義、按一定規則、以回扣和手續費等形式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這多見于權利集中、資金密集、資源豐富的“三集”領域。前述文章中,醫療衛生領域被重點點名。浙江省江山市紀委監委第一紀檢監察室干部程方圓舉例稱:某醫藥公司長期給予合作醫院的某些人回扣,就會抬高藥品價格,最終將這部分成本轉嫁給患者。
過去在實踐中,醫藥企業一般將行賄行賄推給醫藥代表個人,以保證公司層面上所謂的“合規”。甚至有藥企強行要求銷售代表簽署承諾書:在履職期間如發生任何行賄行為,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并接受公司依據相關管理制度作出的全部處理。
被代表們廣為詬病的“承諾書”一度成為藥企與醫藥代表“帶金銷售”之間的防火墻。這次中紀委指向明確:
這類操作是單位行賄,是今后重點打擊的對象。
單位行賄被重新定義,企業無法甩鍋給個人
2021年初,上海菲茨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股東、實控人徐凱華希望得到關照,通過堂姐徐云芬向時任浙江省樂清市衛健局局長王賢明推薦其代理的某品牌醫療設備,并約定回報部分利潤。
一年間,在王賢明支持協調下,徐凱華等人合作的公司中標26個項目,共計8400余萬元,徐凱華通過徐云芬向王賢明行賄共計715萬元。最終王賢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正接受紀委監委調查。行賄者徐云芬已經受到了法律制裁:樂清市人民法院以單位行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徐云芬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
在所有715萬元行賄款中,有382萬元被定為單位行賄。據樂清市紀委監委辦案人員介紹,他們為規避監管,直接采取現金行賄。目前菲茨公司和實控人徐凱華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行賄罪,也在接受審理之中。
像這樣公司實控人以公司形式行賄,被定義為單位行賄罪界定十分清晰。不過,中紀委文章也提到,杭州市上城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周暉認為:“只要行賄行為單位領導班子知情并默許,行賄所謀取的利益,即使行賄資金由個人墊付,也應認定是單位行賄。”
醫藥企業的銷售團隊要么采取大區、區域的組織形式,要么采取事業部的組織形式,大部分醫藥代表歸屬于企業直接管理,銷售行為自然是領導知情的。對單位行賄行為的界定,將基層醫藥代表的不規范行為提升到了公司行為上。
長期以來,銷售代表每次都站在輿論的風口浪尖,往往成為“背鍋俠”,要完成公司下達的銷售指標,往往不得不鋌而走險,游走于法律的邊緣。一旦出事,部分企業通過推諉、甩鍋到個人身上來規避處罰,導致行賄受賄屢禁不止。
今后,單位行賄有了明確的認定方法。周暉稱:“防止單位行賄行為發生,關鍵要做好查辦、治理、教育三方面的工作,讓各單位不敢行賄、不能行賄、不想行賄。”
單位行賄危害更大,監管層面加緊制定執法方案
“史上最強醫藥反腐風暴”猛刮,相關執法方案仍在緊鑼密鼓出臺。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該《草案》不僅首次明確在“醫療等領域"實施違法犯罪的行賄活動將從重處罰,還將處罰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兩個檔次。
今后無論是銷售代表行賄,還是高管通過行賄獲利,一旦被被判定是單位行賄罪,就會追究所有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
在醫保局層面,《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中一旦發現藥企具有行賄失信行為,會遭受品種撤網、取消企業中選資格等處罰。
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中國醫藥市場充斥著簡單重復的產品,不靠回扣難以區分不同產品。而如今,創新的意識已經深入人心,傳統普藥也紛紛納入集采,藥品銷售方式也應有根本性的改變。
7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召開動員會指出,深入開展醫藥行業全領域、全鏈條、全覆蓋的系統治理。業內人士表示,本輪醫藥反腐不會只是“一陣風”,而是最終會建立長效機制,促使行業重新建立秩序。
撰稿|雷公
編輯|江蕓 賈亭
運營 | 廿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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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健識局 作者:健識局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