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轉賣藥品,將至少暫停3個月醫保費用結算 文丨雷公 9月6日,國家醫保局印發通知稱,規范醫保經辦機構對定點醫院和藥店的稽核工作,起草《醫療保障稽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圖源:國家醫療保障局 《征求意見稿》指出
參保人員轉賣藥品,將至少暫停3個月醫保費用結算
文丨雷公
9月6日,國家醫保局印發通知稱,規范醫保經辦機構對定點醫院和藥店的稽核工作,起草《醫療保障稽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圖源:國家醫療保障局
《征求意見稿》指出,醫保經辦機構可要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報送稽核所需的數據,包括醫院藥品、醫用耗材的“進、銷、存”數據、醫療服務項目開展情況;零售藥店的“進、銷、存”數據和財務信息。
稽核人員可以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收集稽核有關情的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對材料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健識局注意到,醫保稽查的形式主要包括:日常稽核、專項稽核以及重點稽核。
而經辦機構通過實地、書面、問詢方式稽核時,稽核人員應當制作醫療保障檢查記錄,將稽核內容和重要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并由被稽核對象簽名或蓋章確認。
在執行稽核過程中,若出現拒不簽名或蓋章的,稽核人員應注明情況。需留存現場證據的,稽核人員應進行照相、錄音或錄像。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藥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應當督促改正并暫停醫保支付。
此次新規中,把參保人員違規行為也納入了稽核范圍。如果將本人醫保卡交由他人冒用、利用醫保轉賣藥品、接受現金或者實物返還等,將被視為違規,視情節輕重可能暫停醫保結算3到12個月。
倘若涉嫌欺詐騙保,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報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一步處理。
本文來源:健識局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