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推進“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一省發文
鼓勵有條件的三級醫院積極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充分發揮優質護理資源的幫扶帶動作用,尤其在標準規范制定、人員培訓等方面充分發揮引領示范作用。
鼓勵有條件的三級醫院積極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充分發揮優質護理資源的幫扶帶動作用,尤其在標準規范制定、人員培訓等方面充分發揮引領示范作用。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推進“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
閩衛醫政函〔2023〕2501號
各設區市衛健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委直屬各醫療單位,福建醫科大學、中醫藥大學各附屬醫院:
為增加護理服務供給,規范引導“互聯網+護理服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985號)、《福建省落實進一步改善護理服務行動計劃工作方案(2023-2025年)》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試點范圍
每個設區市至少有1個縣(市、區)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有條件的設區市可增加試點范圍。鼓勵有條件的三級醫院積極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充分發揮優質護理資源的幫扶帶動作用,尤其在標準規范制定、人員培訓等方面充分發揮引領示范作用。
二、規范開展試點工作
“互聯網+護理服務”主要是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派出本機構注冊護士,以“線上申請、線下服務”的模式為主,將機構內護理拓展至社區和居家,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動不便人群提供的護理服務。
(一)服務主體和資質
1.醫療機構資質要求。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具有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為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做技術支撐的實體醫療機構。
2.護理人員資質要求。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的護士需要在派出醫療機構進行執業注冊,具有5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和護師及以上技術職稱,且通過派出醫療機構統一組織的崗前培訓。
(二)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為有上門護理服務需求的人群,主要為出院患者、康復期、終末期、慢性病、母嬰人群或高齡體弱、失能失智等行動不便的人群。
(三)服務項目
原則上,服務項目應以需求量大、醫療風險低、易操作實施的技術為宜,實行服務項目“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相結合,我委組織專家制定了五類服務項目(見附件),在開展過程中,對服務項目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所涉及上門服務收費問題,按醫療保障部門出臺的相關價格政策執行。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可結合本市實際,擴充服務項目和內容,須確保護理質量與安全。列入“負面清單”的項目不得通過“互聯網+護理服務”方式提供。
(四)服務平臺
醫療機構可自主開發信息平臺,也可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以簽署協議的形式合作建立信息平臺。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至少具備服務雙方身份認證、病歷資料采集存儲、服務人員定位追蹤、一鍵報警、延時預警、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保護、服務行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統計分析、群眾滿意度評價等基本功能。醫療機構與第三方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合作時,應簽訂合作協議,在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護理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護患安全、糾紛處理等方面的責任及義務。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全程留痕,保證可查詢、可追溯,滿足行業監管需求。
三、有關要求
醫療機構和護理人員在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操作標準,規范護理行為,恪守職業道德。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管,切實保障醫療護理質量和安全。
(一)建立健全“互聯網+護理服務”管理體系和制度規范。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互聯網+護理服務”管理組織,明確管理職能,為“互聯網+護理服務”的組織、培訓、質控等提供組織保障。建立覆蓋“互聯網+護理服務”全環節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務規范,制定完善“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應急處置預案,有效應對處置突發情況。建立健全“互聯網+護理服務”糾紛投訴處理機制,指定專門管理部門負責調查核實糾紛情況,妥善處理糾紛,保障護患雙方合法權益。
(二)做好患者情況綜合評估。醫療機構在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前,要對服務對象進行科學充分的綜合評估,重點評估其疾病狀況、健康需求等情況,經評估后確認適合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的,派出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護士提供相關服務。
(三)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醫療機構實施“互聯網+護理服務”前,應當與服務對象簽訂知情同意書,告知患者服務內容、流程、雙方責任和權利、可能出現的風險等。醫療機構、護理人員、第三方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均不得泄露、買賣患者個人信息。
(四)規范處置醫療廢物。醫療機構和護理人員要規范處置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不允許將醫療廢物留置在患者家中或隨意放置,應統一帶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保障護理人員安全。在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前,服務對象應上傳身份信息、病歷資料等進行驗證。申請人須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申請人不得要求護士提供約定服務以外的任何服務。服務對象如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等特殊情況應如實告知。鼓勵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購買或共享公安系統個人身份信息,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進行比對核驗。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為護士配置護理工作記錄儀,使服務行為全程留痕可追溯,提供手機APP定位追蹤系統,配備一鍵報警裝置,購買責任險、醫療意外險和人身意外險等,切實保障護士執業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應對風險。
(六)加強指導和監管。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要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80號)要求,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醫療機構應對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的護士建立準入退出機制,定期開展考核評價,重點考核依法執業、技術能力、規范服務、醫德醫風等方面,對出現不良執業行為等的護士,應及時終止其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的資格。省/市護理學會、護理質控中心要充分發揮專業組織作用,加強“互聯網+護理服務”的行業指導、專業培訓和質量控制。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名單、監督電話等監督方式,接受社會監督,受理和處置投訴舉報。
附件:福建省“互聯網+護理服務”項目目錄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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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健康界 作者:健康界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